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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切实提高司法水平

2012-12-26 08:55: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开”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作了阐述。为了真正做到司法公开,有必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并以此来达到提高司法水平的目的。

    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提高司法水平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开是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提高司法水平的一条必由之路。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司法公开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司法公开是司法中一种人的行为,要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来。为了使这种行为规范化并通过其来提升司法水平,有必要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完善这一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司法中可以公开、应该公开、必须公开而且还不够完善的一些环节。没有完善的这一制度,司法公开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对司法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为法治国家不可或缺。事实已经证明,我国有些法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已做出努力并取得成绩,有效提高了司法水平。

    2.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效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提高司法水平。司法公开同时也是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使公民更有效地实现对司法的知情权,了解司法的真实状况;可以使公民更有效实现对司法的建言献策,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水平。我国已有一些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公民有效实现司法知情权的实例。

    3.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监督力度,提高司法水平。司法公开还是司法的一个原则。这种公开就是向人民群众、社会公开,允许他们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即让司法公开处在阳光之下。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就可以强化这种监督,使其得到切实的实现,并以此来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水平。司法公开制度完善以后,这种公开就可常态化,监督更有力度,以保证司法和司法人员均依法司法。我国已有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监督力度来提高司法水平的先例。比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群众信访申诉听证制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案件“五告知”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规定》等,都从不同视角为强化监督司法提供了方便。

    二、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来提升司法水平是一种世界性做法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一种重要途径,因此完善这一制度成为联合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

    联合国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从着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重视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并在其文件中作出明文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一个系统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性文件,应该成为联合国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此宣言的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考虑到进一步维护人权的需要,联合国对司法公开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内容也更为完善了。196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对司法公开作了更为彻底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可不公开的一些特殊情况。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也致力于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并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它们都对司法公开作出自己的规定。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规定,轻罪法庭庭审一律公开;对案件实质所作的判决,一律公开宣示等等。 德国的《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公开进行等。日本的《日本国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判及判决在公开法庭进行;对政治罪、有关出版犯罪、保障国民权利等问题的案件,一般必须公开审讯等。而且,这些国家的司法公开制度还有一个趋于完善的历程。

    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后也开始建立、完善近代司法公开制度。这在相关的法律里已能得到体现。1906年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把审判公开的法庭称为“公开法堂”,要把审判公开的内容做好记录。第21条规定:“倘公开法堂及当堂宣告判决时,其录供与缮文等事,则由书记官督同录事为之。”1907年拟订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把公开审判称为“公判”,并对这种“公判”作了明确规定。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就对这一制度作出规定,内容是:“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这一制度趋向完善,提出“完全公开”和“公审”的形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指出:“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审来判决。”那时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的一种集中体现,司法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和提高司法水平方面有了长足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后,积极致力于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设,1954年宪法就对司法公开作了明确规定。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在确认司法公开制度的同时,明确了关于“阴私”和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的规定。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中,对审判公开的例外案件的宣判作了新的规定。可是,由于“文革”等运动的干扰和对法制的践踏,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受挫。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制获得了新生,开始走上法治的道路,司法公开制度走上了新的征程。1982年宪法强调了司法公开制度,并作出了规定,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79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司法公开制度,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同时,还对不宜公开的一些案件也作了规制。198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还有1983年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和1989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也对司法公开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得到了恢复。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大发展,对包括司法公开制度在内的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也需及时跟上,于是这一制度又开始走上了进一步完善之路。我国的法院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采取了多项措施。第一,细化司法公开的范围。针对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细化了司法公开范围。细化以后,司法公开制度便更易得到实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各类、各级法院遵循宪法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切实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提高司法水平,这个“六项规定”聚焦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领域。每个“公开”中都有具体要求。比如在“庭审公开”中,就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序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当庭认证;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等。第二,公开展示司法意见。即通过对已经审理案件的公开展示,推进各类各级法院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有效提升自己的司法水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在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精选了36件典型案例,涉及43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全国法院受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猛增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一报告,及时公开展示此案件审理情况,十分有利于公开审理原则的落实。第三,打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经过打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可以督促其他法院效仿示范法院司法公开的做法,推广司法公开的经验。2010年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该院在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方面较为突出。之后以落实司法公开为主线,把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全面公开化,细化可以公开的各个细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便民的关切与期待,受到好评。以上这些从规制与实践两个方面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直接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司法水平的路径

    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水平。今后,可以在以下一些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工夫。

    1.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可是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涉及法院方方面面的工作。比如,要求法院制定相关规定、添置一些设备、进行一定的取经考察和培训等;要求法官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特别是要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等。于是,有人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况且前一段时间已经开展过一些司法公开的工作,有人还会有自满情绪等等。这些都首先要从更新理念来解决。要使法院上下都明白,司法公开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义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与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就有利于实现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建言权、监督权,有利于法院规范司法公开行为,做到司法公正,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总之有助于提升司法水平。因此,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必须做、要做好的工作。只有更新了理念,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2.进一步创新制度设计和采取新措施。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一项新的司法任务,需要创新制度设计。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司法情况,在已经取得司法公开经验的基础上,应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这种创新可能涉及司法公开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当前还较为薄弱的领域。在创新这一制度设计时,可以借鉴世界司法公开的文明成果,也可以参考我国有些法院在完善司法公开中已经取得的并为实践所证明是有价值的经验,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我国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使制度创新不中断。同时,新制度一旦制定,就要抓紧落实,包括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新措施,甚至增加一些投入,要使创新的制度变成现实,也使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能在司法中得到实现,切忌有法不依。

    3.进一步缩小各法院之间的差距。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提高司法水平的必由之路,我国的各类各级法院都应贯彻、落实。这是法院建设的需要,也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然而,当前我国法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参差不齐。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100个法院首先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有11个,中级人民法院有23个,基层人民法院有55个,专门法院有1个。这些法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已取得了新的成果,绩效都比较明显。在上海,进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包括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这4个法院都有出色表现。比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方面下了工夫,使司法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通过这一平台当事人只要上网就可提交诉状及相关材料,法院也可发出受理、缴费、送达等通知,公开度较高。同时,该院的司法水平也随之提升了。可是,我国还有不少法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方面仍需进一步花大力气,才能缩小与这些示范法院间的差距。当然,示范法院的经验也需及时推广,以点带面,共同提高。可以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国将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方面走出坚实的一步,也会因此进一步推动司法水平的提高。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立民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