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中组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吉林省公安厅大力推进全省公安机关落实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工作。截至目前,省公安厅和全省9个市(州)公安局、40个县(市)公安局全部落实了行政首长兼任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的任职规定,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从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落实全省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工作,年初即把此项工作列入全年督察工作要点,提出了年内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全部实现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的工作目标。建立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月一督导制度,每月调度一次全省公安机关该项工作进展情况,并明确将推动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工作列入新组建的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队重点工作项目。
在各地党委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截至今年11月,我省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全部落实了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规定。此项规定的全面落实,有力地强化了对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对于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警务,维护警令政令畅通,进一步提升警务效能和公安工作水平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