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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的实践性

2012-12-25 15:46: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吉林日报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此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如何结合,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的一个根本切入点。因此,探讨和研究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不仅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也有很深的现实意义。

    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从内容上讲,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实践教学的内涵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对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从狭义的角度讲的,即指课堂教学之外的,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为载体的,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直接目的的教学方式。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之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再次,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和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时间少;二是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三是法学实践教学缺乏条件支持以及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那么,如何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分量?

    转变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增加法学实践教学时间。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案以及测评体系,规范和完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增加实践教学活动时间。

    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一是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二是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三是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法律诊所教育等。

    从经济和政策上加大法学实践教学投入,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践教学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必须要有必要的保证,政府和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实践教学的场地和设施条件。同时,鼓励高等院校与公检法司等单位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使司法部门遇到的典型案件能及时为法学院校师生所知,使高等院校师生更多地接触一线实务,更多地参与一些典型案件的论证。配备高水平、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鼓励高校教师兼任律师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秩序稳定,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秩序稳定,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法学实践教育永远都离不开学生对法学理论的一定掌握与理解。一般而言,法学理论教育总是要先于法学实践教育,而伴随着两种教育的展开,二者存在着相互交融和相互弥补的关系。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而言,实践教学只能交给学生在那个时代所能迅速融人社会的本领,而社会却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一定的理论素养可以使学生在离开校园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后依然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许蓓蓓)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