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是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有真有伪的。因此,法官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任何未经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笔者就毒品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谈几点意见:
(一)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来源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所谓来源合法性是指证据收集的目的正当、法定程序完备、收集主体合格。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147条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式合法性指证据要合乎证据形式的要求。如对毒品的鉴定要求是有权机关对毒品进行定性分析后,需有鉴定人的签名盖章。但是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鉴定机关往往忽视了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这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合法性的,严格来讲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只有客观,才能反映出真实,而真实性是整个证据体系的核心。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首先要对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查证核实。其次要综合分析全案所有的证据之间的互相吻合,协调一致。在笔者办理的毒品案件中,要重点审查毒品、毒品鉴定、车票、住宿证明、被告人供述等,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其他证据所受外因影响较小,一般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变证据。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尤其要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三)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和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有关毒品的来源去向的证据提取大多无能为力,一般仅注重对案件发生当时、当场证据的提取,所以毒品案件证据的关联性也较强。但是站在审判机关的角度看,侦查机关对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一些证据重视不够,在笔者办理的不少案件中,经常有被告人携带、藏匿毒品的作案工具被侦查机关所忽视。比如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用塑料胶带将毒品绑在腰间,被侦查机关拍照存卷,但是对于该胶带既没有提取也没有做出指纹鉴定,造成证据关联性瑕疵。
(四)对证据排他性的审查判断
在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的基础上,就要进一步分析研究根据案件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而证明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切案件事实。由于毒品案件的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的较多,所以对证据排他性的审查判断集中在被告人主观犯意方面能否排除明知的问题。
(张举召 作者单位: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