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集“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
慈溪法院早在2007年就开始在物业纠纷领域探索“诉调对接”,在建设局设立工作室,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联合快速调处。2010年又与慈溪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推进了诉讼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经过两年的实践,慈溪法院诉调衔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中心及驻庭调解工作室调处的矛盾纠纷占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16%左右;驻庭调解的受案范围也从原来的道路交通、物业服务、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及婚姻家庭纠纷拓展到医疗损害、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首先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其次,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分止争,上访问题的困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同时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 王松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