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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要矫正也要维护其权益

2012-12-24 16:13: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罪犯权利的救济程序,在已有的程序基础上,增加和补充权利的救济程序,在罪犯矫正领域建立诉冤机制,当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都可以启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2月18日,在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与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政法分院举办的社区矫正工作出版论证会上,政法分院钱建华老师如是说。

    他认为,由于我国对受刑人的传统偏见,矫正人员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而社区矫正制度是人权运动的产物,与人权保障联系密切。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要有效保护矫正人员的权利,加强外部监督,创设完善的救济途径。他从社区矫正制度与人权保障、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现状及不足、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探索等方面,系统阐述了自己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思考。

    本次论证会汇集了司法、公安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政法部门领导,法律出版社、法学教授等学者,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司法所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从组织领导、理论研究、实际监管等方面,探讨了社区矫正工作。

    据了解,海宁市司法局于2011年12月1日成立了浙江省首个社区矫正监管大队,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力图建立一支由社区矫正监管大队负责,与各司法所联网,集指挥、监控、查询于一体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监管队伍。

    监管大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每当辖区司法所举行新人入矫仪式时,都会被明确告知其在社区服刑过程中,如果认为相关的监狱、法院、看守所、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有不当之处,或者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直接向监管大队,或者是检察官反映。也可通过律师,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在日常的矫正工作中,他们也会充分尊重矫正人员的隐私和意愿,帮助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矫正人员向监管大多提出申诉的例子。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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