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少葵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于一名人民法官来说,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通过“实干”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让可感、可知、可见的公平正义更“实在”。
首先,司法理念要注重“实干”。人民法院作为担负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各项工作思路都要围绕执法办案来谋划。人民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在做好居中裁判的同时又要适当地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司法宣传、司法建议等一些能动司法措施,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依法治国夯实基础。然而,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模糊认识,习惯将一些行政职能强行附加给人民法院,甚至在不少公文往来中人民法院都已被等同于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由于这种司法职权与行政职权的定位混淆,让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工作思路中不得不考虑一些纯行政性的指标,这些指标的落实有的甚至成为法院、法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有的直接影响着法官年终的奖金福利和日后的晋级提拔。审判权履行的去行政化已成了在司法理念上注重“实干”的首要之义。
其次,司法实践要注重“实干”。人民法官需要在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的过程中,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彰显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衡量一个法官工作成绩的优劣不能光看所办案件数量的多少,而更要考量其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一起案件在审结后,本是单个的矛盾纠纷反而衍生出更多的矛盾,这样的案件就算是在程序和实体上再完美,又如何呢?司法实践中的“实干”要追求细节公正。现实中,可能就是法官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动作、一份文书等某个细节,就足以让当事人对法官个人行为的误解或不信任上升为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质疑或对抗。
人民法院事业要科学发展,一样需要在司法理念、司法举措等方面开拓创新,在不断创新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质量和司法效果。可是少数法院却把创新看作是一种“眼球效应”,一味地求“新”,而不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因为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这些所谓的“创新”经常是短时间内就被放弃或遗忘,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反,对于那些被群众接受的好举措,却因为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而不被法官群体本身所认可。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实干”,就是要给人民群众最大的实惠,让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最后,司法心态要注重“实干”。俗话说,心态决定状态。人民法官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者和实践者,更要牢固树立“实干”的心态。法官在工作中经常会面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常常处在“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加之客观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官极易产生心理压力。有的甚至因此导致心理失衡,要么就表现为对权力的极度膨胀,让审判权变成自己谋私的工具;要么就是对权力的过度懈怠,产生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浑噩。
有人说,法律是心态平衡的调节器,是博弈过程的理想结果,是静态的心态平衡。那么人民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就是将这种“静态平衡”动态化,此时对于法官就更加需要有一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心态。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的人民法官,一定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人民法官要凭借自身的博学、善断、沉稳、公正,用实干让公平正义更实在。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