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民诉法/刑诉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包括在总则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新修改的民诉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新民诉法的实施迫在眉睫,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应该尊重立法的选择,把握立法的精神,预先研判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充分做好贯彻实施新民诉法的各项准备。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被称为“小宪法”、“人权法”。世界主要媒体纷纷评论:有的认为,中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取得重要的进展,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原地迈了几小步。客观而论,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是“历史的倒退”,也不是“公安的胜利”,它涉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执行权等的大幅完善和实质进步,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既要实现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又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还要注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