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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高新:当庭宣判首起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案件

2012-12-23 10:25: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对贡大勇、鲁长杰等4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开庭审理,并顺利当庭宣判,4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自今年8月高新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公安、司法共同签订《关于规范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以来,高新区检察院第一次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召开庭前会议后,在庭审现场只针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量刑等重点内容展开调查辩论,使法庭审理不因程序性问题而频繁中断和占用庭审时间,大大节约了诉讼时间和成本。”该院公诉科科长葛鹏飞说。

    2011年4月28日,在郑东新区航天建筑工地,鲁长杰与被害人毛某发生矛盾,随后,贡大勇、鲁长杰等人与毛某等4人发生冲突,造成毛某4人不同程度受伤。5月7日,毛某出院,6月7日,毛某重新住院,于6月15日死亡。经鉴定,毛某符合脑底动脉瘤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该案经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案件证据存在争议。鉴于案件重大复杂,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高新区检察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

    今年11月6日,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针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精神病鉴定、证据举证等问题展开了调查讨论,并明确证据争论焦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长杰有精神病。但经专业机构的精神病医学鉴定,鲁长杰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精神病。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贡大勇、鲁长杰不识字,是公安干警打好笔录让其签字,内容不是被告人说的。经与公安侦查人员沟通、了解讯问情况,并调出审问时的监控录像,确认此情况不属实。

    控辩双方对证据存在的疑问在庭前及时解决,没有分歧,且在事实面前,被告人表示心服认罪,辩护人也明确表示不作无罪辩护。最后,参会人员在庭前会议笔录上签字认可。

    “被害人于4月28日被打伤,4月30日复查CT时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消失,5月7日病情好转出院。一个月后被检者再次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死亡。其间有一个月的时间,可能有多种原因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不能将责任一概归于被告。”

    “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排除机械损伤或窒息死亡等外来因素,再结合被害人妻子张氏的证言可以证明,本案不属于中断的因果关系,中间没有异常介入因素的发生。”

    这是贡大勇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庭审辩论现场。由于在庭前会议中,有关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或事项控辩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公诉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仅着重对案件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及是否有外界因素的介入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使庭审现场的程序性过程大大缩减,仅用了不到50分钟便开庭完毕。而在以前,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至少需要3至4个小时才能审理完毕,甚至会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况。

    “基层司法机关案件数量多、诉讼任务重,适用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有效地简化了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质量。我们还在庭前会议中规范了当事人和解等内容,使双方矛盾在庭审前得到有效化解。”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斌说。(朱昱锜 袁普)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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