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家指出,“信任”是人的一种态度,是一种主观愿望,他愿意相信周围的环境、外部的世界符合他的愿望,相信环境的发展和与自己合作人的行为,将朝着他所希望的方向演进。
柏拉图在《理想国》的前四章里,将对正义的讨论置于成就一个和谐的城邦背景之下,从而得出结论:正义就是正确的分工,各司其职。
有学者研究认为,美国与德国民众普遍具有对制度的敬畏感和信赖心理,而我们是缺乏的。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理性的制度去调整社会,从而避免了依靠人去控制社会时无法排除的个别人一定会有的缺点和缺陷,这便是依法而治。
“信任”从字面解释就是相信而敢于托付,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不去找法院而求助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虽求助于法院,但法院作出处理后,仍要去找党委、政府等,那么,这说明人民群众缺乏对法院的信任,也说明法治精神特别是司法终局意识仍然没有深入人心。
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终极性原则在内涵上包括两个方面,即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终极性地位与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既判力。而我国司法终局性面临许多挑战,如有的当事人倾向于通过司法外的途径寻求救济,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信访机制。从法治社会的发展来看,以司法终极性原则指导淡化和废除这一机制确有必要。又如司法权受到世界上最多的监督,这些监督方式,有的需要加强,但更多的需要规范、需要删减。
实际上,司法的清廉与公正取决于路向正确的制度建设。当务之急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言,必须先有权威,然后才能对它加以限制。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具有权威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司法的功能和目标。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消耗也将减少。
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促进人民群众与法院之间信任关系改善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那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显性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院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建设的文化内涵,使立案信访窗口、审判法庭、人民法庭等审判、办公场所增添更多文化元素,让法官时时处处都能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让当事人在耳濡目染中增进对法院工作的认知和认同。另一方面,要加强那些内存于心的隐性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广大干警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封建文化、庸俗文化和资本主义腐朽文化的侵蚀,在会见当事人、主持庭审、信访接待以及业外活动等各种场合,都要让群众感受到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王梓臣 延 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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