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中庸之道,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消极保守,明哲保身。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庸之道意在追求一种平衡,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它放开来可以充塞天地四方,收拢来可以深藏于隐秘的内心,无论是王侯将相为政之术,还是普通百姓相处之道,皆离不开这种平衡的艺术。
一旦利益失衡、心生倾斜,原有平衡就会打破,进而产生纠纷。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乎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官判案即是借助法律之砝码恢复原已失衡的利益天平,只有找准这个平衡点,才能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法官要找准情、理、法的平衡点。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三位一体”,只有将这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相互冲突,才是我们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终依据,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如今,司法活动提倡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以法育人、又要以理服人、还要以情感人,同样是追求情、理、法的平衡。
法官要找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平衡点。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合法性的基础,是民众对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期望和需求。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群众期待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法官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然,如何达成上述平衡呢?中庸之道认为应当具备三种美德,即“智慧、仁爱、勇敢”。这三种美德有人生来有之,有些人通过后天努力也可以获取。如何获取?中庸之道也给出了它的三味良药。
第一味为“好学”。“好学近乎知”,喜欢学习就接近智慧了。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应当具备比一般人更高的职业素质,接受比一般人更严的职业操守。只有与时俱进坚持学习,更新完善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汲取真实鲜活的社情民意,才能架好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虹桥。
第二味为“力行”。“力行近乎仁”,尽力行动就接近仁爱了。一个人如何才能认识自己呢?绝不是单单通过思考,更是通过实践,尽力去践行你的职责。审判无小事,然审判程序又实实在在由一连串的琐事构成。是否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是否尽到充分释明,看似琐碎的小事却关乎当事人程序利益,法官只有“敏于行”,不厌其烦、不留死角,才是具备了尊重、关爱当事人的“仁爱”之心。
第三味为“知耻”。“知耻近乎勇”,知道羞耻就接近奋勇了。法官应该具有高贵的品格,珍爱自己的职业,如同飞鸟爱护自己的羽翼一般。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一粒老鼠屎毁掉一锅汤”,在人人皆可为记者的自媒体、微博客时代,一份错误的判决、一次不公的审判都可能抹黑整个司法队伍的形象。知业务不精之耻,方能以勤勉之心,发奋学习,提升素质,补齐短板。知粗心大意之耻,方能以担当之心,戒骄戒躁,防微杜渐,慎始慎终。知司作风不端之耻,方能以慎独之心,内修性情、外摒贪欲、严于律己。
真正的中庸之道也许是很难达到的完美境界。孔子曰:“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因为很多人虽然选择了中庸,却坚持不久,行百里者,多半九十。然,伸手摘星,未必如愿,却不会弄脏你的手。向着中庸的目标努力,法官定将在司法实践中收获颇多!
(张开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