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为民理念体现于司法领域,则是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可以说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践行“司法为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过去,少数法院片面地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不去积极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片面地强调司法的中立性,不去积极主动地指导当事人诉讼,远离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则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当前,人民法院如何全面地、正确地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我国各地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在此背景下,镇江两级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对于如何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好服务群众等问题,用实际行动作了全面解读和阐释。
注重发挥诉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体现能动司法的主动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知识和司法工作的需求、期盼亦呈多样化,不同的社会群体要求提供司法服务的侧重有所不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盼,依法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多元化司法服务。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正式诉讼之前。当纠纷经先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对于可以当场履行完毕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须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调解协议立即生效;对于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法律文书的,依照法律程序通过绿色诉讼通道依法予以确认,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一旦调解不成,即可直接进行诉讼程序,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利、无忧的纠纷解决方案。通过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实现诉讼案件的合理分流,发挥人民调解机制的便利性和非对抗性,全面协调情、理、法的冲突,及时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一方面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此,既能有效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缓解审判压力,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注重强化诉讼服务方便群众的功能,体现能动司法的人民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我国现实国情要求法官不仅要当好纠纷的裁判者,而且要当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者。从各国司法发展史来看,普遍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消极中立主义转向积极中立主义的过程。目前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其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事实证明,积极服务与司法中立并不存在实质冲突,但要把握好积极的方式与程度,注意有限性、平等性和适当性,关键是要把握好能动司法的尺度。因此说,司法中立并不必然排除司法能动,即不排斥法院和法官的主动服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法官)在居中裁判的同时,也应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坚持能动司法,积极采取各项便民诉讼措施,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在思想感情上,将人民群众当亲人;在原则立场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在角色定位上,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在司法方式上,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如,通过导诉服务、预约上门立案、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便民利民措施进行能动司法,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将严格司法过程与保障、促进民生问题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既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又有利于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正确理解和合理运用,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信赖程度,从而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司法形象。
注重挖掘诉讼资源变通程序的功能,体现能动司法的高效性。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当事人,既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又要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如时间和劳动。诉讼中的效率问题还表现在,如果纠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当事人就会尽快从不愉快的情绪中解脱出来,就会将诉讼中涉及的资产尽快投入经营流转,发挥其效用,进而提高物的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崇尚高效司法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人民法院要挖掘自身潜力,缩短办案周期,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既是群众路线的表征之一,也是法院应尽的义务,需要法院从自身工作点滴做起。具体来说,缩短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间,使案件尽早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缩短案件的审结期限,限制批准案件延长办结的申请。要积极探索高效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继续完善诉讼调解等简便诉讼方式,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小额速裁等变通的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案件。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便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总之,镇江两级法院通过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切实关注和依法保障民生,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各项惠民举措之中,内化于日常具体工作之中,把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要务,真正使人民群众切实地享有与便捷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这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好做法。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眭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