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系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其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共计138条。八二宪法还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出四次修改,产生了31个修正案。上述各项内容就是八二宪法的全部内涵。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的宪法实施状况,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的。首先,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宪法事件”就是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宪活动以及作为这四次修宪活动结果的31条修正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四次宪法修改活动都是基于现行宪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的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以及第64条第一款规定的“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相关依据进行的,所以,这四次修改宪法的活动可以视为对现行宪法第62条第(一)项和第64条第一款的“实施”。这些是能看得见的“宪法实施”。
其次,从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迄今为止,总共召开了六届全国人大,而每一届全国人大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到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以及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任命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这些具体的国家机构组成活动都是基于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应当说,包括地方国家机构在内的组成活动,都属于现行宪法中实施得比较“规范”、具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宪法规范。
再次,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履行宪法实施职责的行为的明确性来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时,对现行宪法的“关注”最明显,产生了大量的可以重复检验的“宪法实施”的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就“齐玉苓案”作出的“8•13批复”涉及到“宪法”问题,但总体上来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其他性质的国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采取措施来突出自身在宪法实施方面的职责和作用的事例很少,故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相对来说可以进行宪法实施状况的实证评估。
最后,现行宪法共计四章138条,从结构上来看实施的状况不太平衡。宪法序言、总纲的实施状况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国家机构部分相对来说实施状况比较到位,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部分是完全得到实施的。但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实施”状况相对较差,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
总结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宪法作为根本法要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发挥出自身的最高法律权威,必须要在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与此同时,宪法只有在解决具体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才能显示出自身强大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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