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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历史变迁

2012-12-20 13:12: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周末 

    我们乐观地注意到,每天中国人都在面临着一波又一波汹涌而来的新问题,而且人们又愿意竭尽力量,用文明的方式而不是用野蛮的方式,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说明我们今天还算生活在一个前途光明的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人尚且生逢其时

    作者:周大伟

    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的第三次发展机遇,主要出现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

    1949年1月1日,面临败局的蒋介石在新年文告中第一次将“维持法统”作为和共产党谈判的条件。在两个星期后的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便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废除伪法统”的说法。至于蒋介石的新年文告与中共的这个声明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偶然的联系,还有待人们认真研究。“废除伪法统”一说,言辞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领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国”的口号一样,当时充满了战争和革命的壮志豪情。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中央文件。经研究者证实:这个中央文件的起草人是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陈绍禹(王明)。

    今天看来,对早年的《六法全书》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六法全书》中有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合理的诉讼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国一批法律学者历尽艰辛制定和积累起来的,它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实上,后来国内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门和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参考了《六法全书》的有关内容。

    新中国的法律是在摧毁旧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了证明新法完全取代旧法的历史必然性,就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把新、旧法截然对立起来。其中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高度强调法的阶级性。与此同时,法的阶级性也是用来衡量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是否合格的一条红线。在1952年至1953年的那场司法改革运动中,大批国民政府时期留任的所谓“旧法人员”被镇压、清洗或被迫改行。随之而来,能够继续在司法第一线留任的大多是“苦大仇深、又红又专”的人。

    法律职业群体的最初源头在于法学教育。1949年国民政府留下的227所高校中,有53所设有法律院系。以培养司法官量多质优而著称的私立朝阳大学、注重英美法和比较法教学的东吴法学院(人称“南东吴,北朝阳”),以及公办的北京大学、中央大学、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复旦大学、安徽大学、浙江大学等的法学院都成为当时法律教育的重心。

    1952年,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将原来的63个政法系科调整为5所政法学院和4个大学法律系,即“五院四系”——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据统计,从1953年到1976年政法院系培养本科毕业生总计19709人。

    不过,在此期间,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依然面临着一个相当复杂和艰难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法律界仍不乏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表现出极大关切和真挚热情之士。遗憾的是,这些人后来大多在1957年因言获罪,比如像杨兆龙、江平、张思之、谢怀轼等人,被错误地划成“右派分子”。事实上,这些人当年的法治观念,即便是在近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也不失其先进性,对现今我国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文革”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中,整个国家的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相继被撤销,校舍被军队或其他单位占用,教师全部被遣散,改行或被分配从事体力劳动,图书资料和教学设备散失。出现了长达8年之久的法学教育中断。这10年期间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出现空白,整整耽误了一代人。1949年到1976年近30年中,共培养两万法律人才,尚不及解放前20年5万法科毕业生的一半。

    1976年10月初,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被秘密逮捕。由此,中国历史出现重要拐点。1978年,中国启动了艰难曲折同时也是辉煌宏大的改革开放。此时的中国,如同大病初愈,百废待兴。一切迹象表明,此时此刻,中国这个大座钟的钟摆已经像是在一个方向上摆到了尽头,开始摆向另一个方向。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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