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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制进程的里程碑

2012-12-20 11:41: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周末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用这两句话来概括十余年来推动宪法实施的诸多事件,再合适不过了。

    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到“延安黄碟案”,到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再到终结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孙志刚案,这些案件使居于庙堂之高的宪法及其保障的权利走入凡间,成为推进法制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将母校诉上法庭

    许多人都还记得1999年12月1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时的场景。原告律师何冰那句著名的“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至今仍然彰显着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与信仰。起诉母校,拉开了将宪法权利由纸面带入现实的序幕。

    在刘燕文案之前,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这一切打下了伏笔。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两年后,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了“小抄”。在他中途去厕所时,纸条不慎从裤袋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第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的规定,校方认定田永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该通知的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校方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当田永学生证丢失时,校方仍然为他补办了学生证。而且,校方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为他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然而,当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校方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双方争议难断。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校方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校方辩称,两年前已经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田永的学籍得以恢复。没有学籍的田永,不可能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永在无奈之下,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田永的诉讼请求。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同时,北京科技大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尽快办理田永的毕业派遣手续。

    判决书中写道:“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以此为由,法庭认定校方的“退学”决定无效。

    在这里,保护并支持着田永的既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规则,更有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利。可以说,这起未明文提及宪法权利的诉案,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时代。

    宪法诉讼第一案

    真正将宪法搬上法庭的第一起案件,是著名的齐玉苓案。此案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

    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时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和其他应届考生参加第一阶段的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学习较为优秀的她通过初试,又参加了第二阶段的统一招生考试,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然而,成绩榜单刚刚公布,就被撤换了下来。新的榜单贴出后,竟然没有了她的名字。由于家境贫穷,父母无法再供给重考学费,齐玉苓只能放弃学习直接就业,过着务农和打工的日子。

    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切竟然是齐玉苓的同班同学陈晓琪及其家人在背后动的手脚。1990年,同为17岁的陈晓琪也报名参加了中专考试,她在第一轮就铩羽而归。但是她的父亲陈克政在地方颇具“势力”,他先是买通滕州八中行政人员,再与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迅速将榜单撤下,并选择了家贫的齐玉苓作为“掉包”的对象。

    陈克政先是找关系,将女儿陈晓琪的名字改为了齐玉苓,并办理了身份证。再替换了济宁商校录取册中的相片。由陈晓琪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任由真正的齐玉苓落榜。

    用齐玉苓的话说,陈晓琪“偷走了她的人生”。17岁的齐玉苓一边务农,一边寻找出路。1993年,齐家筹借了6000元,为她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习得一技之长。此后,她在地方一工厂做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为生。而“走在原本属于她的人生路上”的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1996年,她顺利地成为了该储蓄所主任——此时,她仍然名叫齐玉苓。

    在街头卖早点、时不时到厂里接些零散工作的齐玉苓,完全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才得知了真相。几位滕州支行的职员稀里糊涂地找到齐家,向她的家人道贺“齐主任高升弄瓦之喜”。齐玉苓跟着这些职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新任的监督员牌子下的赫然写着自己的名字。然而照片,却是自己当年的同窗陈晓琪。

    发现真相的齐玉苓第一个念头,就是要找陈家理论。1998年年底,此时已升任当地领导官员的陈克政先是拿出5000元,给齐玉苓“封口”。齐玉苓不肯妥协,坚持“讨个说法”。很快,陆续有流氓地痞不断地对齐家进行暴力骚扰。不堪其扰又满心愤怒的齐玉苓,于1999年1月29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晓琪等人。

    齐玉苓称,由于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法院以民事侵权案受理了此案,却在陈晓琪的辩词中发现了如此立案的不妥之处。

    陈晓琪辩称,她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属实,确实侵犯了姓名权。同意予以补偿。但是,齐玉苓当时虽然考中了济宁商校,她的成绩却只够上“委培”的分数线。齐玉苓曾经在班上表示自己家穷,也联系不到单位为自己委培,没有条件上中专。因此陈晓琪才顶替齐玉苓去上学。她特别提出,受教育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代齐上学已经是11年之前的事,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宪法和公民的直接对话

    当年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陈晓琪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事实,却就受教育权进行了如下讨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结果一出,齐玉苓立即提起了上诉。

    齐玉苓说,因为当时陈克政从中阻挠,导致她一直以为是因成绩没有合格而落榜。她并不是主动放弃受教育权的。而这不仅仅意味着一个委培中专生的名额,还意味着此后完全迥异的人生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之后,也陷入了两难之中。法院认为,齐玉苓所诉受教育权被侵犯一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001】25号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径直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了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

    当年9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齐玉苓案”——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文章写道:“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延安“黄碟案”:

    住宅是公民的城堡

    2002年8月18日深夜的延安,在家中看“黄碟”的张某夫妇被几名便衣警察“抓获”。这个后来震惊全国的“黄碟事件”,就发生在距离万花派出所约200米的张某家中。

    据当夜出警的4位警察所说,他们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张某家有人在看黄碟后才去查的,查的过程中因为对方不配合且殴打民 警,所以民警们才将其带回所里处理。而在留置室中,被关了一夜的张某已经形状可怜。

    媒体迅速关注、报道了此案,引起了广泛影响。与此同时,张某在交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被放回家。事隔几日后,当事人张某打电话告诉记者,说当日警察确实打了他,但因为有人曾警告过他“不许乱说”,因而他当初并未讲出实话。令人吃惊的是,10月21日,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刑拘。一周后,宝塔分局将案件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离被逮捕只有一步之遥。

    11月4日,在多方关注之下,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次日下午3时56分,在办理了取保候审等相关手续之后,张某终于走出了宝塔区看守所。在这里他度过了15个昼夜。张某接到了宝塔区关于解除其取保候审的通知,从而成了一个真正的“自由人”。至此,在经历了近4个月的身心煎熬之后,张某和他的家人终于长长出了一口气。

    然而,张某的精神一直处于反常状态。他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应激精神障碍,院方建议住院治疗,而他经营的诊所也因此一直无法继续营业。

    由于被刑事拘留,家里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张某精神又受到刺激,不能正常生活,家里准备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因此给张某家造成的损失,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尽管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已经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看到,在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的道路上,宪法及其保障的权利,再一次成为保护个体与推进法制进程的重要力量。

    孙志刚事件:

    启动宪法审查机制

    2003年3月17日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孙志刚事件”和后续的“学者上书”,成为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次尝试,并最终终结了适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孙志刚死后,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媒体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2004年3月,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授意“动手教训一下”的护工乔燕琴被判死刑,殴打孙志刚的被收容者李海婴、钟辽国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刑案终了,公案却未明。尽管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停职、察看和撤职等处分,但是声讨声很快转向了造成更多悲剧的收容遣送制度。许多媒体详细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他们分别是“三博士”和“五学者”。

    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的尝试。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于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和修改。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认定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从而引发对其的“违宪审查”。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学者上书”作出回应,但是同年6月2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施行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事件”和“学者上书”,尽管不是诉讼,却无疑唤醒了宪法作为法之准绳的根本功能,并将永远载入宪法实施的历史篇章。(林海)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