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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制进程的里程碑

2012-12-20 11:41: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治周末 

    宪法诉讼第一案

    真正将宪法搬上法庭的第一起案件,是著名的齐玉苓案。此案被称为“宪法诉讼第一案”。

    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时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和其他应届考生参加第一阶段的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学习较为优秀的她通过初试,又参加了第二阶段的统一招生考试,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然而,成绩榜单刚刚公布,就被撤换了下来。新的榜单贴出后,竟然没有了她的名字。由于家境贫穷,父母无法再供给重考学费,齐玉苓只能放弃学习直接就业,过着务农和打工的日子。

    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切竟然是齐玉苓的同班同学陈晓琪及其家人在背后动的手脚。1990年,同为17岁的陈晓琪也报名参加了中专考试,她在第一轮就铩羽而归。但是她的父亲陈克政在地方颇具“势力”,他先是买通滕州八中行政人员,再与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迅速将榜单撤下,并选择了家贫的齐玉苓作为“掉包”的对象。

    陈克政先是找关系,将女儿陈晓琪的名字改为了齐玉苓,并办理了身份证。再替换了济宁商校录取册中的相片。由陈晓琪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任由真正的齐玉苓落榜。

    用齐玉苓的话说,陈晓琪“偷走了她的人生”。17岁的齐玉苓一边务农,一边寻找出路。1993年,齐家筹借了6000元,为她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习得一技之长。此后,她在地方一工厂做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为生。而“走在原本属于她的人生路上”的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1996年,她顺利地成为了该储蓄所主任——此时,她仍然名叫齐玉苓。

    在街头卖早点、时不时到厂里接些零散工作的齐玉苓,完全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才得知了真相。几位滕州支行的职员稀里糊涂地找到齐家,向她的家人道贺“齐主任高升弄瓦之喜”。齐玉苓跟着这些职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新任的监督员牌子下的赫然写着自己的名字。然而照片,却是自己当年的同窗陈晓琪。

    发现真相的齐玉苓第一个念头,就是要找陈家理论。1998年年底,此时已升任当地领导官员的陈克政先是拿出5000元,给齐玉苓“封口”。齐玉苓不肯妥协,坚持“讨个说法”。很快,陆续有流氓地痞不断地对齐家进行暴力骚扰。不堪其扰又满心愤怒的齐玉苓,于1999年1月29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晓琪等人。

    齐玉苓称,由于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法院以民事侵权案受理了此案,却在陈晓琪的辩词中发现了如此立案的不妥之处。

    陈晓琪辩称,她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属实,确实侵犯了姓名权。同意予以补偿。但是,齐玉苓当时虽然考中了济宁商校,她的成绩却只够上“委培”的分数线。齐玉苓曾经在班上表示自己家穷,也联系不到单位为自己委培,没有条件上中专。因此陈晓琪才顶替齐玉苓去上学。她特别提出,受教育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代齐上学已经是11年之前的事,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宪法和公民的直接对话

    当年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陈晓琪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事实,却就受教育权进行了如下讨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判决结果一出,齐玉苓立即提起了上诉。

    齐玉苓说,因为当时陈克政从中阻挠,导致她一直以为是因成绩没有合格而落榜。她并不是主动放弃受教育权的。而这不仅仅意味着一个委培中专生的名额,还意味着此后完全迥异的人生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之后,也陷入了两难之中。法院认为,齐玉苓所诉受教育权被侵犯一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001】25号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径直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了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

    当年9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齐玉苓案”——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文章写道:“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