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的初始,其对民主宪政的制度设计为中国赢得了30年的改革建设稳定时期,深刻影响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部宪法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凝聚了一代宪法学人对民主法治的不懈追求。
特约撰稿 李祥
八二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的初始,其对民主宪政的制度设计为中国赢得了30年的改革建设稳定时期,深刻影响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部宪法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凝聚了一代宪法学人对民主法治的不懈追求。
1982年,八二宪法诞生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焦洪昌即将毕业任教。在八二宪法而立之时,他也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近30年,他已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他这一代法学人和八二宪法共同成长,同时也积极思考、促进着中国社会的法治。在接受法治周末专访时,焦洪昌教授说:“要让人们对宪法和法律抱有信仰”。
他们的宪政精神体现为对中国宪政民主的追求紧迫感、责任感
《法治周末》: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您当时还在大学读书,当时您有没有关注新宪法实施?
焦洪昌:1982年我在念书的时候对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法的制定还是十分关注的。针对八二宪法的公布实施,中国政法大学专门举办了宪法讲座。我印象比较深的一次是廉希圣老师在原政法礼堂做的关于宪法修改报告。
报告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八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争论最大的几个问题。一是废除国家领导人任职终身制。当时提到五类最高国家机构领导人任职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这一举措是1980年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的一个集中体现。
二是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的设置。五四宪法中设立国家主席,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废除了国家主席设置,国家主席的权力一部分分给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一部分分给了党中央主席。虽然八二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力比五四宪法中的规定少了许多,但是八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从国家形式完整的角度上讲,对我国国家机构设置有非常大的影响。
三是宪法怎样保护公民权利,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的问题。廉老师认为宪法51条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的原则,当时第51条一般被理解为对公民行使权利的限制。
四是应该怎样保证监督宪法的实施。八二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提出要设立宪法委员会,宪法修改第九稿中有宪法委员会的设置。但最后走向人大和其常委会实施宪法并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
《法治周末》:您对1980年代前后社会法治环境感受颇深的事情有哪些?
焦洪昌:给我的一个最大的感触是当时盛行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观念,个人的自由、利益要服从于国家的公共利益。
《法治周末》:八二宪法制定时,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的宪法制定处于什么水平?
焦洪昌:1982年,我们对外国宪法了解还是比较充分的,信息并不闭塞。孙京珠老师出了一本小册子叫《世界宪法》,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做了汇总和分类。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已经进入成熟时期,英国实行君主立宪,法国已经从内阁制走向半总统制,日本宪法在二战后逐渐走向和平主义宪法,解决了天皇制如何适应日本对民主宪政的追求的问题。
《法治周末》:您觉得八二宪法中凝聚了如许崇德、郭道晖、李步云等这一代法学家怎样的法治精神和梦想?
焦洪昌:这三位老一辈宪法学家对我国宪政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许崇德参加了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秘书处工作,对八二宪法包括之后的几次修改,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的贡献主要体现于他对国家权力如何配置的研究,并影响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起草。许老有很多著述谈到中国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追求宪政,启发着后人对民主宪政的追求。
郭道晖的宪政人权思想很超前。一方面他的宪政人权思想很正统,另一方面他的思想很先进,他总能在传统和先进的思想之间把握一个度,既不激进又不守旧,批判与保守并存。
李步云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写入宪法,他提出人权的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许崇德、郭道晖、李步云都是老一辈的共产党员,他们的宪政精神体现为对中国宪政民主的追求紧迫感、责任感。许老在80岁高龄的时候学会使用电脑,并一点点地敲出百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把他亲身经历的整个中国宪法修改的历史以及第一手的记载资料编著成书。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成为后人研究我国立宪史的必读书目。1982年宪法修改时,郭老在中办负责审查宪法起草稿(宪法起草后需要接受中央的审查),他经常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接受,把中国宪政最先进的思想最大化地为立法所接受。郭老是一个坚定的改革支持者。
八二宪法是一部不断发展的宪法
《法治周末》:您现在做宪法学研究也快30年了,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八二宪法及其四次修订,您如何评价它?
焦洪昌:八二宪法在制定的时候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它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八二宪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所以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的四次部分修改。
八二宪法是一部不断发展的宪法,经过30年的不断完善,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988年修宪先增加了“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规定,1993年修宪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9年修宪进一步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范围,提高了它的法律地位,2004年修宪又进一步确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的方针。
此外,这30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仔细观察八二宪法条文可以看到,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第二章,即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范围从宪法的具体规定扩大到全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宪法救济的空间很大
《法治周末》:这30年,公民基本权利得到长足的发展,那么基本权利条款有何变化趋势?
焦洪昌:这一问题在宪法学年会上有深入的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到“文革”前,是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探索阶段;第二阶段否定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陷入了错乱的认识状态,集中体现为1975年宪法;第三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重建和发展阶段。
从内容上看,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则主要体现为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环境权和民族自决权。目前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一个问题是欠缺有实效性保障的宪法审查制度。
《法治周末》:近年来出现许多普通公民利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事例,比如大学生起诉限制身高侵犯平等权,乙肝携带者捍卫就业权等。在您看来,宪法从哪些方面关照普通人的生活?
焦洪昌:人们对宪法的感受和理解主要通过个人体验和媒体报道。宪法在30年里与民众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民众关注宪法最密切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
30年来客观地讲,我国公民权利得到的保障在不断加强。首先表现为财产权的保障,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其次表现为尊重保障人权,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证据制度、律师辩护权等规定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身体权的尊重。第三,在权利救济方面,保障公民诉权作为第二权利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任何权力都应受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使人们对社会的期待落空。让人们相信宪法和法律,使人们对宪法和法律抱有信仰,必须依法治理腐败问题。
《法治周末》:让基本权利“活起来”,让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一直是我们社会法治进程的难点。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焦洪昌:宪法的权威来自宪法的实施,否则再适宜的制度也是纸上谈兵。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社会带来大量问题,集中表现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之间的矛盾。如何引导、消化这些诉求成为中国最大的问题。
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救济,出现大量社会矛盾,群访、信访现象。人民诉求一部分通过人大、政府解决,这是化解矛盾的一条道路,但还有一部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处理纠纷的方式不应依赖于党和政府,而是转向能够独立行使权力的司法机关。我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宪法救济存在非常大的空间。
展望宪法修改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宪法是否应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尤其中国需要持续改革的情况下?
焦洪昌:最初的时候,大家普遍认为宪法频繁修改不利于宪法稳定。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都在纠结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如果深层来考虑的话,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在任何国家都在进行,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只不过各国采用的方式不一样。
美国从1787年宪法至今只有27个宪法修改案,但是应当看到美国最高联邦法院通过大量宪法判例无时不刻在对宪法作出解释。宪法的改变只是显性和隐性的区分,变化本身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周末》:请谈一下,您对现行宪法今后的展望。
焦洪昌:中国已经走过的这30年和未来的30年将是中国政治、社会转型最剧烈的时刻。无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改革时期改革宪法,中国这个转型的未来必定走向宪政民主国家。传统的计划经济、计划政治、计划社会,要转向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和谐。
从现在来看,可能有些新的东西已经相对成熟了。比如把生态文明写入党章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把环境破坏殆尽了,现在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作为发展的代价”这样一个发展观是必要的。我个人预测“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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