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瑛
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强化审判法官的执行意识,牢牢把住审判质量关,确保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强化诉讼保全措施,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笔者在此对完善审执配合机制略抒己见。
一、完善立审执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
立案和审判阶段应考虑案件的执行,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各个诉讼环节在依法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配合联动机制、调研研讨机制等,从而形成立案、审判机构关注执行效果,执行机构有效维护立案、审判工作权威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立审执相互配合的考核机制
首先要综合考量立案、审判过程中可能对执行产生影响的因素,将这些因素作为加强立审执相互配合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考核;其次要将裁判问题引起的执行不能的各种因素作为惩戒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纪律乃至法律责任;其三要加强裁判延伸职能的发挥,应将诸如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对判决主文的解释、对执行工作的配合等纳入考评指标。
三、充分利用现有把关、纠错机制
一是加强执行依据审查。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包括立案阶段的审查和执行阶段的审查两部分内容,笔者认为应主要强调执行立案阶段的执行依据审查。二是利用好现有的沟通、纠错机制。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如果通过原审判作出说明能够补正裁判文书瑕疵的,由原审判组织及时作出说明;如果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能够纠正、弥补裁判缺陷的,应当首先组织当事人协商进行解决,力争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如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在执行程序中又无法解决的,可裁定不予执行,同时书面建议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