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山东

山东济宁检察院控申检察官首次出庭支控刑事再审案

2012-12-19 11:50: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1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济宁市首例由市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再审案件在该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二起由控告申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2008年5月28日上午8时许,济宁市市民张玉喜开车至曲阜市有朋路大德隆装饰店,与其侄子张树森因家庭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张玉喜在追打张树森未果的情况下,用凳子将店内柜台玻璃等物品砸坏,并将办公桌抽屉内部分票据撕毁。随后,又在店内与其侄女张爱娟发生肢体冲突。

    上午9时许,张玉喜为泄私愤伙同张晓义窜至曲阜市逵泉路95号,再次对被害人张爱娟进行拳打脚踢,致张爱娟腰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下午16时许,张玉喜又开车返回到大德隆装饰店,将刚刚修好的柜台再次砸坏。经曲阜市物价部门鉴定,大德隆装饰店被毁物品总价值为3116元。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兖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向兖州市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兖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各判处张玉喜、张晓义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爱娟、张树森及本案被告人张玉喜、张晓义均不服并提出上诉。2010年12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爱娟、张树森,于2011年5月13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济宁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建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庭上,控申处检察员根据审查的卷宗资料和调查的相关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举证质证,发表出庭意见。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护及该案如何定性与被告人进行了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并宣布近期择日改判。

    作为济宁控申检察官首次出庭的刑事再审案,省检察院控申处领导与济宁市及各县市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共同观摩了庭审过程,并对首次出庭表现给予高度评价。此次出庭,以实战检验了济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能力,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亚宁 黄钟海)

[责任编辑:季上平]
相关报道

·广西全州:优秀检察建议构筑校园安全屏障
·广西检察机关以示范院形式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活动
·[视频]重庆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
·[视频]检察官王家强:明察秋毫的反贪高手
·广西:依法理性改进民事检察
·检察日报:转变作风从改变文风开始

·检察日报:转变作风从改变文风开始
·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检察队伍建设
·构建亲民公信检察形象
·派驻检察室建设重在规范化常态化
·李乐平:养成良好的检察职业心态
·河北保定:形成“办、队、站、室”全覆盖涉农检察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