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案件二审程序中,把调解与判决适度分离,防止久调不决、以拖压调,避免以判压调、强迫调解,确保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落在实处,确保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适当。”谈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创新之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这一改革,在全省13个中级法院中尚属首创,在全国也不多见。”
“为什么要适度分离?”南京中院院长胡道才告诉记者:他们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发现,现行调审合一模式有诸多弊端,容易造成“以判压调”、“以拖压调”、“强制调解”的现象。如果案件不能调解,由同一合议庭径行审判,承办法官既是该案调解者,又是该案裁判者,难免在调解过程中形成某种预断,难免因调解协议的愿望没有满足、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未果而产生情绪化的报复性裁判,造成司法不公。今年7月,该院决定在民四、民二两个业务庭先行试点,创建“调判适度分离”模式。
“怎样适度分离?”南京中院民四庭庭长曹晓红介绍了7个关节点,第一,专设调解合议庭。在立案庭领取当日所收上诉案卷,逐一登记后电脑分配给调解合议庭法官。第二,3天甄别期。调解法官通过阅卷,辨别出哪些案件是可能调解的;甄别后,将其认为不能调解的案件流转调解合议庭其他法官再甄别。每个调解法官将其认为可调案件保留,进入案件审前调解程序。对一致认为不可调案件,即转入审判合议庭。第三,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对可调案件,向当事人发放审前调解征询意见表等,双方均表示愿意审前调解的,进入正式调解阶段。第四,严格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为20天(含3天甄别期),对20天内未调解成功的案件,必须转审判合议庭。第五,实行批注制度。对于不能调案件,承办法官批注原因,以便审判合议庭引起注意。第六,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多用电话短信沟通,多到现场调处,减少当事人奔波,不允许隔三差五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谈话。为防止“以判压调”,调解法官须事先告知当事人,如调解不成,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确保当事人随心而调,不带任何压力。第七,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小额当即履行;大标的限期履行,调解法官须督促履行到位。
“适度分离效果如何?”据统计,今年7月10日至12月10日,民四庭共收案307件,调解合议庭调解案件121件,所有调结案件自觉履行,无一申请执行,无一投诉。曹晓红告诉记者:民四庭专审房地产纠纷,在民商案件中相对复杂,二审程序中一名调解法官4个月调结案件42件,有的一天调结4起案件,有的立案当日调结,这些过去是不可能奢想的,然而在实行“调判适度分离”模式后都成了现实。说起“适度分离”的好处,这里的当事人、法官、律师们无不津津乐道。(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邹小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