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在进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时,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们法院工作的要求,就是要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美国学者勒思克认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司法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在推进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和功效。如果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就会扭曲是非、混淆善恶,必然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这样,我们致力搭建的法治大厦就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而坍塌。可见,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维护法治秩序的有效途径,更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根基。
诚然,公正是一个抽象性的概念,法律公正也只是一个抽象的建构模式。但司法却是具体的、现实的。公正司法一手牵着法律理想,一手牵着纷争现实,因而是跨越时空而人们又可感知的生动的社会实践。转而言之,司法虽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其公正与否却可以由社会一般人士的观念来评判。只是由于受到社会发展程度和人们认知水平的限制,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评判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发展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也变化很快。但不管怎样,司法活动和结果的实践性、社会性必然内在地要求其可接受性。因此,推进公正司法,既要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也要顺应人民群众的一般认识和需要,切实司法为民。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要树立群众观念。群众观念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观点和根本路线。从司法本身来说,公正司法是对司法审判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司法工作的主观评价。但它并不是法院和法官关起门来的自我评价,更主要的是广大群众的感受和评判。因此,坚持公正司法,要注重站在群众的角度看问题、用法律、下裁判,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在推行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过程中必须坚持的。比如,司法语言的问题,我们现在很强调规范化、文明化,其实还有个通俗化的问题。一个法官在庭审的时候总是满口法言法语,如果当事人听不懂,很容易引起误解,认为法官在愚弄他(她),就会产生对立情绪,办案效果就差。法官要多转转脑子,用群众的语言、群众的方法去做群众工作。现在有些群众对法院和法官有看法,很多时候是语言隔阂或者语言冲突引起的。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所要求的那样,“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伤害人民群众权益”。
要增强社会意识。司法的过程不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孤立过程,而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因此,司法审判活动必须符合社会要求,把握社会规律,践行实践理性。这就要求我们法官的司法思维有社会意识,裁判活动有坚实的社会性基础。具体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在事实调查和证据认定方面,要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方面,要符合社会正常人的认知;在作出裁判方面,要符合社会的普遍预期,避免出现合法不合理、有违社会风尚文明的情况。
要塑造司法品格。公正司法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两者统一于法官的具体办案实践。因此,公正司法也就是法官公正办案。可见,公正司法除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意蕴外,还包含着对法官素质、品格和形象的公正要求。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对法官素质和审判形象的直接感知。因此,推进司法公正,就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素质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的政治文化、传统美德、司法专业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素养,塑造公正的司法品格,正如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所言,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扩而言之,还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围绕公正司法这一永恒主题,狠抓司法作风建设,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要提升司法影响力。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认知是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以案件审理过程为半径的一个大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文明建设的深入,会有更多的社会要求和期盼填充到这个圈里来。这势必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公正司法内涵,拓展公正司法的外延,提高司法对外的影响力和辐射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向案子外拓展,要求法官不仅公平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子,力求案结事了,而且还要延伸司法服务,妥善处理涉案的各种关系,平衡他们的利益,让各方面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温馨;二是向工作外拓展,要求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公道正派,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并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业的冲突,以高雅、谨慎、得体的法官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称许与信赖,以此来提高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三是向法院外拓展,要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和民生工作,履行好司法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提高广大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增强社会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和认同。
(李佑喜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