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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亟待完善立法

2012-12-17 13:11: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聚焦,聚焦法治前沿热点。“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所发出的命令或裁判。可是该制度实施以来,安徽省池州市两级法院还没有发出一份“保护令”。

    从近年来池州全市法院办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看,受害方绝大部分是女性,而且这些女性在刚开始受到家暴侵害时,都考虑到家庭和孩子等因素选择隐忍,只在经历多次严重家暴、忍无可忍时,她们才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离婚。因此,在“零申请”的背后,对应的不是家庭暴力数字的削减。事实上,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只能看到家暴的“冰山一角”。

    通过研究分析,“人身保护令”制度遭冷遇主要有下列原因:

    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遭遇家暴时她们多选择隐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暴力。当家庭暴力升级、无法容忍时,她们只有选择离婚,对“人身保护令”却知之甚少。

    “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也让一些人心存顾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的同时向辖区派出所、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依据,且“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仅有6个月,强制执行力不够,致使在实践中遭到冷遇。

    除上述原因外,家庭暴力多由家庭矛盾而起,有时双方都有过错,有的受害方不愿暴露自己的隐私,不想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及法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人身保护令”的定义、受理条件、保护内容、人身保护令启动程序与执行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做到执法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分工合作,让人身保护令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的人身保护裁定程序。在这一专门程序中,将人身保护裁定单独作为特别程序进行,不再依附于离婚诉讼,以更大范围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进行合理的探讨和论证,统一“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模式。各级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应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和有效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民政、妇联、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相互之间通力配合协作,争取最大限度地把人身保护裁定制度落到实处、发挥成效。

    此外,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主要审理涉家庭暴力的案件,做到反家暴案件审判专业化、系统化、统一化。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