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行“以事立案”,由传统的“以人立案”向“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相结合的转变,是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机制、强化侦查职能的有效措施。自侦部门在转变观念,采取“以事立案”时,应严格按照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事立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执法,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把握初查与立案的适时衔接。“以事立案”并非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可立案,而是侦查人员认为有犯罪嫌疑,采取秘密初查方法,收集到实物和证人证言,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以事立案”。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初查结束立案时机,对于最终能否破案很重要。
二是转变立案观念和办案方式。传统“以人立案”的调查工作主要围绕被调查对象而展开,思维方式更倾向于有罪推定;“以事立案”则是根据犯罪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由事查人”,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然同样关注无罪证据,其侦查理念更接近无罪推定,在取得大量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运用“以事立案”必须转变以往那种立案与破案等同起来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观念。立案阶段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仅仅是判断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以后需要获取证据证明的事情。立案不是定案,必须认识到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而撤案也是结案的一种正常方式。
三是注意侦查保密,做好紧急预案。“以事立案”案件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无从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惊动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增加,侦查中隐蔽侦查活动和意图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防止因自身泄密而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串供、毁证甚至逃跑以致侦查陷入被动的局面产生。同时要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一有突发事件及时跟进相关措施,才能防止意外发生。
四是文明办案、慎用强制措施。“以事立案”后的侦查往往是一个筛选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会对一些有犯罪嫌疑表象而事实上并未犯罪的人开展调查,获取的材料很可能涉及他们的隐私,办案人员不可泄露、宣扬。同时,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运用侦查手段,避免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混为一谈。“以事立案”后侦查人员查明事实、获取证据后,根据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再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吴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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