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听证规则(试行)近日公布施行,按照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4种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其他3种应该组织听证的情形是:原判决、裁定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合议庭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听证规则(试行)规定,组织当事人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书面(传票、听证通知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同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和听证的原因;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听证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发问;当事人之间经听证法官允许,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答辩,或者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听证结束。记者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