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奇石顽童”在一些网站论坛上发帖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取邮寄费存在问题”一事,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邮寄费属于代收,不存在违法所得问题,但在操作上不规范,今后不再代收代转案件邮寄费。
据介绍,2011年7月,高新区法院曾受理两起原告同为任乐亮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是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可口可乐瓶装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和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另一起案件的被告是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和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
这位负责人称,两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任乐亮在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花2.5元购买一瓶雀巢原叶低糖绿茶,花3.3元购买一瓶果汁牛奶饮品营养快线。任乐亮认为这两种产品存在误导和虚假宣传,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分别要求上述被告退还其购买商品的费用,支付一倍赔偿金并赔偿9538元。
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别向原告收取50元受理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除了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及其卓飞分公司地址在本地,其他数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外地,便使用邮政专递的方式向几名外地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间,法院将原告任乐亮支付的224元邮寄费代收后转付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收取该项费用后直接用于任乐亮案件法律文书的邮寄,并已开具发票,由法院代转给原告任乐亮。法院并没有收取原告任乐亮任何邮寄费用。
“上述两起案件经一审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任乐亮的诉讼请求。”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任乐亮已在高新区法院另案起诉邮政部门,认为邮政部门在收取上述224元邮寄费后,服务存在瑕疵,要求邮政部门退还邮寄费用并赔偿损失。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在代收代转邮寄费依据问题上,这位负责人表示,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随后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的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规定由当事人负担。在省高级法院没有作出相应实施办法的情况下,高新区法院又是个非行政区域的基层法院,不享受政法专款(其中包括案件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费),存在代收代转邮寄费现象,用于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
今年7月,原告任乐亮曾将邮寄费用问题举报到洛阳市价格举报中心。9月,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法院代收该项费用的做法进行了处理,一是责令法院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二是没收违法所得224元;三是罚款500元。
对此处罚决定,这位负责人认为,虽然邮寄费属于法院代收,不存在违法所得问题,但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不规范,既然价格主管部门已作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抱着诚恳的态度予以接受,并于接到处罚决定后立即要求各业务部门全面停止了代收代转案件邮寄费。目前,法院不存在代收代转案件邮寄费问题。记者邓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