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寄押时间应否计入拘留期限?有人认为应当计入拘留期限,但事实上异地寄押、押解路途时间计入拘留时间,在实践上欠缺可操作性,主要是没考虑到或者忽视了异地寄押计入拘留时间会使办案地公安机关难以在法定的拘留时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现实难题。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移交后重新计算拘留时间。抓捕地公安机关是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在逃人员羁押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地公安机关,随着管辖权的改变,拘留时间也应当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和第202条之规定,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分别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据此,案件管辖改变后,公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应当重新计算。而因为抓捕地公安机关与办案地公安机关的拘留都是依正常程序执行的,都是合法羁押,都可以折抵刑期。
方案二,将寄押时间理解为路途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那么将路途上的时间作广义上的理解,可以认为办案地公安机关为提解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时间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是路途上的时间,这样就能将这部分时间从拘留时间中扣除。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经合法拘留程序而被羁押的,如果将来其被判处执行管制以上的刑罚,同时可以用以折抵刑期,只是这段羁押时间不算入拘留的法定期限之内。
对比上述两种方案,将寄押、押解时间理解为路途上的时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办案地公安机关难以在法定的拘留时限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现实难题。
(作者: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何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