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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012-12-13 14:27: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陕西日报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院院长 安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

    一、群众参与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报告指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落实好这一要求,必须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公众参与”的重大意义。

    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十八大报告就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出八项基本要求,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社会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做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社会的事社会办,群众的事群众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社会管理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不竭的力量源泉,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具体体现。报告指出,实现“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如,“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等等。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务复杂、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社会管理仅靠专门机关,力量是十分有限的,把群众动员组织起来,可以很好地弥补专门力量的不足。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必然是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是社会秩序由他律向自律的演进。社会管理是公共治理,协商民主、公众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只有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才会有坚实基础,才能建立起自觉遵守的良好秩序。报告为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明确了具体目标和发展路径,我们要努力探索实践,自觉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演进。

    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强调“只有根植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当前,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民生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要抓好管理,更要搞好服务;不仅要维护稳定,更要促进和谐;不仅要让群众有安全感,还要让群众有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共同参与。

    今天的工人农民和基本群众,无论在思想认识、文化知识、信息源泉等方面,与三十年前都不可同日而语,他们不仅有热情、也有能力参与社会管理。目前,由于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导致现阶段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与形势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而引发了许多问题。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要求我们必须认识上更加统一,行动上更加自觉。

    二、建立完善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近年来,全国包括我省在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成效明显,为我们做好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和谐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理念,不断创新,为群众有序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更好条件、拓展更宽渠道。

    大力培育干部群众的民主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促进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奠定坚实思想基础。要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执政能力,坚决摈弃仅把群众当作管理客体而忽视其社会主体地位的错误观念,真正在动员和组织群众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其有序参与社会管理。要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主人翁精神,自觉遵行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基本价值理念,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不断提升有序参与的知识、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群众有序参与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办事公开制度。让群众全面了解掌握各类社会管理信息,使参与更有针对性。二是建立科学的民意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调研,消化吸收。三是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公民代表对话协商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决策,要有组织地征询意见,让群众有序参与决策议事,把矛盾和风险解决在决策之前,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四是在干部考核、选任中建立公民参与机制。把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使普通群众对干部的选用有更大的影响和作用,形成干部既对上级负责、又对辖区群众负责的制度环境。

    完善群众参与的具体工作机制。在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建设、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执法司法、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公共安全隐患排查解决、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各层次,都要建立完善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靠基层党组织,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让广大群众成为社会管理的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监督员,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社会管理良好局面。

    加强法治保障。报告首次明确了“法治保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法,将发挥群众参与与加强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公开听证程序,保障群众能充分发表意见,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干部要带头依法行使权力、管理社会,防止权力滥用。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伦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公民依法、有序、理性参与,教育群众认识到,民主是负责任的民主,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反对不负责任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报告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贯彻这一精神要求,做好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进一步端正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行使者都应当只是人民的“负责的公仆”。我们的力量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深厚土壤,脱离人民群众,就会像古希腊神话中的英雄安泰离开了大地一样,变得没有任何根基、没有任何力量。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只是口头上讲群众路线,实际当中却很少接触群众,甚至怕群众、烦群众、躲群众,这样就不可能把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也不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然就得不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更谈不上推动社会管理工作向前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一论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切实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难以把群众动员组织起来。为此,各级干部必须老老实实地深入基层一线,通过真心诚意地拜群众为师、和群众交朋友,与群众沟通、和群众商议、让群众参与,不断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到基层,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谦恭,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多同群众谈心和讨论商量,多到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真正把心思用到解决社会管理的重要问题上来,把精力投入到维护群众利益、克服民生困难上来,在这个过程中,使思想得到升华、世界观得到改造、素质得到提升。

    加强责任管理和措施落实。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都有责任,我们要切实负起这个责任,切忌搞形式主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检查督导机制,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要求,真正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在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中把社会管理工作推进到一个新境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