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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社区需处理好的问题

2012-12-13 09:50: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社区法官制度作为司法走进基层、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典型模式,实现了法院与社区关系的良性互动。但是,社区法官制度的运行受到社区运行环境条件、制度实施主体的认识因素、物质人员装备因素等因素的制约,阻碍了这项制度的运行。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突出工作着力点,科学应对困难、有效化解不利因素,以保证该项制度健康、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基层法官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权与社区纠纷民间自治权的关系

    应充分认识到社区对矛盾纠纷的自我处理能力不强、机制不完善,会严重影响司法权的规范运作,司法权应当对民间纠纷处理权相对“有为”,应当加强指导和规范,而不是“无为”。司法权与民间自治权唇齿相依、相互支持、互为补充,两者相互依附,取长补短,民间自治权依靠司法权的指导、补正、帮助而得到壮大和发展,司法权因依靠民间自治权的支持而更为稳健、高效;司法权与民间自治权在法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才能共同成熟和完善。司法权与民间自治权的互动上,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始终相信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应正确认识社区规范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社区是矛盾纠纷的发源地、社区管理上的规范化、处理矛盾纠纷自觉化将是根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项重要的举措。在我国许多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民间纠纷仅靠正规法律规则难以奏效,有时还需要依靠民间风俗及其他群众认可的非正式规则来解决或补强,基层法官应当主动担当这一社会责任,以审判案件为中心来开展进社区各项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法官融入社会与法官和社会保持距离的关系

    执行群众路线、加强法院与民意沟通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需要法官融入社会,但是,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又要求法官与社会保持距离,不受人情左右和干扰,以保持办案的公正和廉洁,所以,法官进社区应当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不接受社区、企业和单位的任何吃请和送礼,应当主动回避自己定点联系企业、单位涉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法院纪检部门将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交送其所在的社区,并不定期到社区联系点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对各社区联系点反馈的问题,法院纪检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正确处理好法官的本职工作与社区自治的关系

    法官通过进社区活动,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资源和人民调解资源优势,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全程跟踪、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建议;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对典型案件就地开庭,组织社区群众旁听庭审,这些均是人民法院的职能延伸所在。但是有些事务并非法官的职责,如招商引资、为企业牵线搭桥,因与法官的本职工作不符,则不是法官进社区的任务,否则就有违该项政策的初衷。

    四、正确处理法官公正司法与重点保护的关系

    法官进企业的前提是不能与法官的居中裁判相违背,无论什么时候,公正的司法原则不能变通。地方政府所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主要是在政策、资金、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的企业,绝不能理解为法律上的重点保护企业,否则会破坏法制统一的原则。

    五、正确处理目前司法资源不足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关系

    目前,法官进社区会面临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为此,法官进社区应当以争取社区力量化解纠纷为着力点:一方面指导基层组织把社会上的一批德高望重的贤达人士组织起来,利用他们独有的而且又适应群众需求的威望、智慧和办法把社会矛盾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和社区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中立、亲和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也邀请人民群众或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人员参与案件的旁听、调解。通过有效的借力调解,来有效化解法院的案件压力。

    六、正确处理法官进社区的短期效应、局部效应与长期效应、整体效应的关系

    法官进社区不是一时的应激性活动,也不是一项短期活动安排,应当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机制来部署与谋划,既要达到该项活动的短期效应、局部效应,又要讲求该项活动的长期效应、整体效应。应当结合“大学习、大调解、大培训、大调研”活动来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推动法官实现“三个提升”:一是通过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增加社会经验和阅历,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二是通过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缩短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三是通过公开审判、就地化解纠纷、自觉服务社会,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七、正确处理“坐堂问案”与“下乡办案”的关系

    如何解决社区法官既能正常运行又能兼顾正常“坐堂问案”,使其能以最佳的身心状态投入到紧张、繁重的司法运行操作中,是法院管理者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建议采取定期“下乡”和轮流“下乡”制,取消“蹲点”工作制度。在实行机关值庭制度的基础上,成立应急工作组,在社区出现重大事故的处理上,由应急工作组会同“包片”法官前往处理。

    (邓建云  作者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