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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廉政风暴 更要宪法阳光

2012-12-13 09:45: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有一定的蔓延倾向,大大降低了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危害社会和谐的顽疾。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鲜明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而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这都在昭示党将更加重视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并要铁腕解决,由此也掀起了一股强劲的廉政风暴:广东一周内4名高官落马,重庆雷政富、山东单增德均因道德败坏被查处……

    这场廉政风暴明显呈现三个态势:第一,落马官员级别提高。既有村干部、处级干部,更多的则是厅级高官,可以说是既拍苍蝇,也打老虎;二是处理节奏明显加速。腐败线索一经曝光,纪检监察部门即迅速介入和调查,甚至几天之内就能公布初步的处理结果;三是官民互动趋于良性。落马官员中很多是网络反腐所致,也摸索出了一套“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查实处理”的基本模式。

    古人云:“贪官盛则民乱,民乱则国将不国。治国者,治官也。”贪腐越严重,民生越艰辛,改革阻力也就越大,甚至会走入积重难返的死胡同。廉政风暴暗合了重典治吏的古训,在短时间内如同一剂猛药,必将起到震慑官员、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作用。但是,从长远角度,猛药之后更需调养,而调养的良方莫过于宪政。

    历史上,对腐败最深恶痛绝,治理手段也最为雷厉风行甚至残酷的莫过于明太祖朱元璋,但他仍然感慨,“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俱久,俱系奸贪!”这种反腐力度与反腐效果之间的悖论归根到底还是由其所处的时代和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没有宪法,就不可能建立起一套约束官员权力、规范和监督官员作为的长效机制,必然不能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

    从哲学的角度看,宪法法律构建的民主制度是防范和治理腐败的“纲”,属于主要矛盾,与之对应的,对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现、调查及制裁则属于“目”,是次要矛盾。唯有提纲挈领,方能纲举目张。反腐必须同时具备宏观视野的正本清源和微观视角的个案严惩方能相得益彰,否则就是偶然性大于必然性,很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速度远大于治理速度。

    即便是网络监督,如不纳入法治轨道,本质上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只要处理环节出现断裂,如纪委的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那么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关机关对网络线索有调查、核实和处理的义务,往往也无能为力,而随着舆论的淡化而消逝,甚至不了了之。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作为执政党,官员腐败就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在带头破坏法治。《大学》载:“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上恤孤而民不悖。”党政干部本应位居君子之列,行絜矩之道,而一旦官德缺失,引发的恶劣示范作用不言而喻。

    官员的蜕变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所致,而宪法法律的完善和施行则是要使得权力既有其自由但又处于无处不在的枷锁之中。必须通过宪政让权力沐浴在阳光之下,从官员财产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基本制度落实起,将权力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使官员和民众都信服法律、敬畏法律从而信仰法律。反腐败需要廉政风暴,但更需宪政阳光,必须在一以贯之的治理中实现标本兼治。

    (王 彦 周陈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