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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司法社会功能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正本清源”

2012-12-13 09:38: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功能作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纽带和中介,其通过司法的运作(法院行使司法权或裁判权)而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司法功能可以概括为五大方面:法治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价值功能。随着时代的演进,现代司法功能在规范社会与国家、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公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侧重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和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司法的社会功能日益彰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利益诉求集聚,社会矛盾凸显,各类案件汇聚到法院,“案多人少”已经由个别法院的“诉讼爆炸”逐渐演变成发达地区的普遍现象。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关系到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否得到正常的满足。从纠纷发生、发展、化解的规律来看,萌芽初起阶段的纠纷最易化解,所用司法成本也较低。在此背景下,从司法的社会功能角度出发,如何使法院不仅坚守好中立的争端“裁决者”这一司法功能最本质的“法治功能”,并且在社会管理中更多地承担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功能,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的重要“参与者”,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

    当然,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的中立、被动特性,使得使得人民法院本身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应有一定的维度和限度。如何正确界定自己的职能定位?如何寻找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之间的连接点?怎样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我认为,福州中院通过创新审判管理工作的谋划和实践,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有益的样本。

    一、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当好“参与者”

    社会管理创新属于人民法院外部管理的创新。要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于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由此方能实现由内而外创新的传递,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繁简分流”,即是福州中院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加强司法业务管理,尤其是核心的审判管理,当好“参与者”的有益探索。

    从速裁本身看,速裁机制是我国司法制度领域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制度,由于其经济、方便、快捷的特点,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福州中院在速裁制度的价值追求上,不是片面地追求“速”,而是将速裁作为案件“繁简分流”的一种方式。其以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为途径,通过速裁改革,目的是使现有的司法审判资源分配再优化、使用更合理。速裁案件的受理标准与非速裁案件并无差异,速裁的改革多集中在庭审程序、法律文书、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应该说,福州中院的“繁简分流”举措,实现了速裁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

    二、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当好“引领者”

    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能动司法,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应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

    “诉调对接”即是福州中院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当好“引领者”的革新举措。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赋予非诉调解结果司法效力,充分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诉调对接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但福州中院却尽其所能将其社会功能最强化、最大化。诉调对接项目同时覆盖社会管理和群众生活的各主要领域。应该说,通过人民法院的引领,社会各界的参与,带动了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理念的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服务效率的提升,大量的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得到了化解,司法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强有力的发挥。

    三、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当好“保障者”

    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要遵循司法为民的这一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常态接访”福州中院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通过依法调处案件,切实掌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从根本上把握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当好“保障者”的务实之举。

    管理创新是一项社会性活动,接访群众的过程本身就是重心下移、发现社会问题,就地化解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福州中院激活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将集中接访改为常态接访,为群众反映诉求打开了一扇便捷之门。对于把问题发现在萌芽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的司法社会功能发挥,颇有助益。

    “常态接访”在福州中院不是口号,也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计划,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真真切切的实际行动。在“常态接访”看似政治的甚或有意识形态意味的命题中,福州中院还有着更加充沛的务实追求。力促司法救助成为落实和回应群众诉求的具体保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进而使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如何自处、如何作为的认知更加显性、更加具体,理论对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更加紧密。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可以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巧用司法社会功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法院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正本清源”、解决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可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林旭霞)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