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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发挥智力密集优势深入开展理论研究 共促法律实施和法治不断进步

2012-12-12 09:27: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贺恒扬会长进行点评

座谈会现场座谈会现场

    核心提示

    12月3日,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学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座谈会暨2012年年会在南阳召开。本次年会由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南阳市检察院承办。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贺恒扬和来自全省政法机关、法学界、律师界的102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南阳市公检法机关代表120余人旁听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170余篇。

    本次会议会期一天,上午议程有四项:一是举行了本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提请审议通过了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名单,宣读了《关于成立河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二是贺恒扬会长作了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

    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会议主题报告。三是张嘉军副秘书长进行了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相关问题辅导讲座。四是与会代表围绕“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推动修改后两大诉讼法顺利实施”的主题,分四个小组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下午会议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开展模拟庭并当庭进行点评。与会领导和代表普遍反映,本次年会既有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实施刑诉法、民诉法的主题报告,又有分组讨论,还有实施刑诉法的模拟庭审活动,意义重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时间紧凑,实用性强,收获很多,对今后我省诉讼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做好修改后两大诉讼法的实施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收获一

    明确诉讼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在主题报告中,贺恒扬精辟概述了十八大提出的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理论和新要求,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建设实际,为全省诉讼法学界今后一个时期的诉讼法尤其是刑诉法的实务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张嘉军副秘书长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纲,从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若干方面提出自己对民诉法修改的独到见解,为诉讼法学界同仁深入研究、正确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贺恒扬在主题报告中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学习十八大精神,实施好修改后刑诉法并做好研究会工作。他充分肯定了一年来河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就研究会如何继续发挥智力密集优势,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促进修改后诉讼法顺利实施,贺恒扬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切实贯彻十八大法治建设新要求。贺恒扬指出,十八大报告中蕴含的法治新观点、新论述,概括起来集中体现在九个方面:第一,首次确立依法治国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二,更加突出民主法治人权的重要地位;第三,“法治保障”首次写入社会管理大政方针;第四,司法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第五,强调转变领导干部思维方式执政方式;第六,首次提出加强法律监督;第七,确立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第八,突出强调政法工作的职责使命;第九,首次提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健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二是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着力推动新刑诉法贯彻实施。面对当前形势,近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应当集中精力做好四项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行动,加强普法;踊跃参与,积极配合;组织力量,开展研究。

    三是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推动研究会工作稳步发展。今后一个时期,研究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诉讼法学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要加强学习研究,推动修改后两大诉讼法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使更多的学术成果进入决策层,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实务领域。

    张嘉军教授作了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报告。张嘉军在题为《民事诉讼法新修改之解读与展开》的辅导讲座中,运用纵向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科学方法,系统阐述了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收获二

    研讨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实施的热点问题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重点围绕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和辩护制度、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刑事诉讼程序、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分组研讨。

    第一,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和辩护制度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实务界代表指出,今后执法办案人员有必要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理念,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新法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

    辩护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辩护制度,凸显了新法对辩护权的保障强化。但有律师界代表提出,某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模糊之处,如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法律对帮助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可能造成办案机关对辩护权利的有意限缩。

    第二,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相关问题。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有代表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证据审查和采信的科学性、准确性是一个有效途径。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有代表提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其之前所作证言是否同样不应被法庭采纳。另有代表指出,修改后刑诉法之所以并未否定拒不出庭证人先前证言的效力,正反映了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等并不完备,证人出庭仍存在诸多障碍,因此修法不适宜步伐过大。对于未出庭证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与其他证据印证进行综合判断,或者在庭后进行复核、补正。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学界代表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非常严格的操作过程,目前我们刚刚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各方面配套机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检、法、辩各方如何定位,二是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确定排除的标准并不清晰,实践中如何操作仍需探索。

    第三,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简易程序。有代表认为,原来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刑罚轻重作为划分标准不尽合理,过窄的适用范围难以应对法院审判量逐年上升的形势。原来公诉人员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可能造成法官控审合一,有失审判中立地位,公诉人员对庭审过程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当事人合法权益面临危险。简易程序只能是审判程序的简化,而不应当是诉讼一方职能的缺位。另有实务界代表指出,检察人员出席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困难,此项修改将增加基层检察院百分之三十的工作任务。因此,代表建议必须从优化机制入手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各地试点探索,初步形成了集中受理、集中审查,简化文书、集中公诉,集中开庭、简化程序,对照审查、强化监督的工作模式。如何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效率,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理念和预防功能,同时也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落实,但是该项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与相对不起诉逻辑关系不明晰。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规定较为笼统,含义模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即使被封存,仍无法从事特定职业,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不利于犯罪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

    第四,修改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有代表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写入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立法者顺应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要求的立法思路,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保障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待进一步进行司法解释。

    收获三

    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开展模拟庭审活动

    年会期间开展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的模拟庭审活动。模拟庭审由多名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律师、鉴定人、专家参与,程序设计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突出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多种诉讼程序可能遇到的问题。

    模拟庭审分为庭前准备会议和法庭审理两大部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审判长主持召集了庭前准备会议,公诉人及辩护人参加,就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中,各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关键证人出庭等程序进行了展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人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两高两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说明取证行为合法,并建议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了辩方询问;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请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了取证程序合法,辩护人则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法庭通知某大学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反驳了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控辩双方分别对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阐述了各自理由;应辩护人请求,法庭还通知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环节,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公诉人出示了量刑证据,法庭对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活动紧张有序、气氛热烈,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较好地展现了庭审的主要场景,受到了在场观众的一致肯定。

    模拟庭审后,在陆咏歌第一副会长的主持下,多名专家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点评,贺恒扬进行了总点评。贺会长指出,此次模拟庭审通过参与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智慧,将新法实施后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直观地展现出来,带给每位法律工作者不同程度的危机感和不适应感,也带给我们一定的启示。证据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证明犯罪的规范性程度越来越高,对控辩审三方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今后的业务工作中,一定要重视证据标准,重视程序规范,重视技术证据,共同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法治的不断进步。(□首席记者吴倩 通讯员杜润森王英杰梁现锋/文记者樊勇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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