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首先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亦不例外。
正确的民行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确立必须综合考量:一是社会性,即要考虑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公众接受程度;二是科学性,即要正确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司法规律;三是可行性,即要考虑民行检察工作自身的权限和能力;四是超越性,即要把握大局和长远,体现出前瞻性和开拓进取精神,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为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应该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这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属性和宪法定位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设立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法律的颁布要求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但是,没有有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监督机制,法的实施就是一句空话。由于人大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其监督只能是总体的和宏观的,不可能是普遍的和常规的。因此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司监督的法律监督权能,并将权能赋予某一机关,使其成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公平正义。公平是合理配置(或者分配)利益的规则,意味着不偏不倚,没有偏私;正义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规则的标准和尺度,是指行为的正当性和合道义。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但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的不完善和司法腐败的存在,司法并未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民行检察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公平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
三是社会安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一环,理所当然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将追求社会安定和谐作为价值取向,是历史的要求和时代的呼唤。追求社会安定和谐,就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四是人民利益最大化。人民利益最大化是个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本文是指在不违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奉行人民利益至上,最大限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调不违背司法规律,是因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人民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当前,追求人民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充分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关注民生、服务和保障民生,将服务和保障民生落实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司法保护。
五是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由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历史时期所决定的,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只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才能科学地谋划检察工作。民行检察工作所涉及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处理得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体系才能真正确立并发挥作用,才能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确立价值取向的目的在于实现,民行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实现与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是加大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二是完善民行检察制度,特别是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做好检察和解工作。三是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公共关系建设,即民行检察部门在履行民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有计划地与申诉人进行信息交流及行为互动,以增进他们的理解、信任、支持。同理,检察机关也不应忽略与法院及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共关系建设。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张家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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