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为公诉理念的转变、公诉改革的深化、公诉质量的提升以及公诉人才的培养等既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更形成了现实性挑战,从总体看,挑战十分严峻需要慎重对待。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公诉工作提出挑战
(一)辩护权保障的强化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诉讼优势”削弱。一是公诉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将晚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表诉讼意见,已提前至侦查阶段,而公诉人通常在侦查机关(部门)将案件移送起诉后才了解案情。二是公诉人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及辩护律师全面。辩护律师阅卷可以与公诉人同时、同范围进行,公诉人掌握的案件信息,辩护人同样掌握,而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情况,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精神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均有权保密,没有向公诉部门公开的义务。
2.审查难度加大。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角度、深度和态度等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供述、陈述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出现变供、变证、翻供、翻证,增添公诉人复核证据的复杂性。尤其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通常依赖言词证据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串供、串证可能更为普遍,会增加公诉人核实证据和把握事实的难度。
(二)证据规则与制度的充实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审证方法的变更。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后审查判断方法的适应调整,特别是对如何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中的辅助作用,目前尚缺乏实践经验,需要探索。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要求的熟悉,特别是对电子数据的生成、保管、提取和甄别以及形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制度保障。对通过技侦措施获取证据的公开适用,可能对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公民基本权利及诉讼效果等带来的影响,还缺乏系统的预判和处置方法。
2.“排非”责任的落实。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职责较明确,但欠缺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发现取证违法的途径主要依靠阅卷,信息来源相对狭窄,审查起诉中对非法证据的鉴别、排除困难较多。
(三)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公诉任务增加。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二是基层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缺乏经验和相应制度保障,案件敏感度高,仍需较多投入。三是在大多数案件中,除对指控犯罪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外,还要对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建议负责调查、核实并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四是在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中,除审查案件外,还要参加庭前会议,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及保障、证据合法性调查等进行工作协调、风险预判和预案设计。
2.公诉难度加大。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可能带来证据内容的当庭变化,拒不出庭又可能导致部分证据不被采信,案件变数增加。二是对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如准备不足、应对不利,不仅导致证据被排除,也将影响案件效果,扩大舆情风险。三是由于对法庭询问和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庭审应对经验不足,一定时期内公诉人当庭的掌控能力、应对技巧和心理素质等将受到全面考验。四是辩护人提前介入且可自行调查,庭上出示新证据的可能增加,公诉人预料不及、难以应对的情况会频频发生。
二、公诉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挑战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
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面对辩护律师职业权利保障的强化,要弱化“对手”意识,平和对待律师辩护;理性应对控辩对抗;充分发挥律师纠错防偏、矛盾化解等作用。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在重视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弱化口供依赖,强化证据补强与印证,更加重视对言词证据获取合法性的审查,更加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更加重视庭审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预判和应对。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抓好对侵犯诉讼权利问题的监督,抓好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监督,抓好对羁押必要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性等新领域问题的监督。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正确把握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政策要求,把矛盾化解纳入诉讼目的范畴;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既不能消极、抵触,也不能替代、包办;正确把握当事人意愿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防止以民代刑、以钱赎刑。
(二)完善工作机制,打造“一体化”平台
一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一体化”。即:对内优化“简案专办”,改进办案管理,使“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协调配套;对外优化诉讼模式,力求侦查环节集中移送起诉、检察环节集中起诉、审判环节集中庭审、宣判顺畅衔接。二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抓手,实现重大案件取证工作“一体化”。即:规范介入范围和重点,明确工作定位与方法,加强侦、捕、诉配合与协作,努力形成“大控方”格局,通过对重点案件有度且有效地介入,实现同步监督,消除侦查隐患,保证案件质量。三是以细化和完善庭前会议机制为抓手,实现庭前与庭审“排非”工作“一体化”。即: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机制的庭审准备功能,全面听取辩方意见,全面了解辩方证据,力争把隐患发现在庭审前,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前,把问题解决在庭审前,确保出庭准备充分和庭审质量效果。四是以刑事和解为抓手,实现检、调工作“一体化”。即:积极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力量,视情组建调解专门队伍,理顺检调对接机制,积极引导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为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提供机制保障。五是以强化内部衔接为抓手,实现公诉与案管、侦监、监所检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一体化”。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
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最大化。充分运用政策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通过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实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完善接待辩护律师工作规范,力争每案必认真听取、每听必认真对待,为控辩双方对等交流创造条件。三是做到证据审查深入化。明确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重点和不同方法,强化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更加注重根据“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四是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常态化。进一步促进自侦案件和重大普通刑事案件讯问录音录像工作规范的完善,明确案件范围、制作要求与存储、移送、使用的方式方法,为庭审中应对证据合法性调查提供保障。五是促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效化。要把庭前对证言的复核、固定工作做到位,把对出庭有疑虑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相关人员的出庭方式和保障措施研究、落实做到位。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能力水平
一是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抓住稳定公诉队伍结构这个根本,围绕专业化建设这个核心,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改革,实现主诉检察官的专业化分工、等级化管理和一体化调配,完善办案权限和岗位待遇,完善队伍管理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抓业务、带队伍”中的骨干作用。二是加强办案工作指导。以专项工作指导意见、处置方法指南、规范文件汇编等形式,针对具体诉讼环节与工作要求,统一执法规范,引导公诉干部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变化。三是深化公诉业务培训。结合修改后刑诉法要求,重方法、拓形式,综合运用主题实训、专项培训、个案讲评等,聚焦工作重点、聚焦一类问题、聚焦不同岗位需要,促进培训的丰富性与实效性。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声像处理技术服务、文证审查和医学鉴定工作等检察技术专业化建设。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余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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