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是民主法治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法治建设的核心。
针对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考验,以及存在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四大危险,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四大监督,旗帜鲜明地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四者自上而下、由内到外,形成了一个相互补充、相对完备的监督体系,而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使监督真正成为刚性制约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力量,关键是要把各种监督形式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实现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
通过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监督权力渠道畅通。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层次和权威最高、也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利、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途径。实现人大对权力的监督,要通过落实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通过健全完善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监督权力迫切期待。随着法治建设逐渐深入,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监督权力热情日益高涨,进一步夯实了民主监督的基础。但与民众这种监督热情相对应的是,我们现有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监督需要。以官员财产公开制为代表的一些制度设计缺失缺位,以政府听证为代表的一些制度落实不力,以信息公开为代表的一些制度司法保障亟须跟进,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代表的一些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最终都会影响人民监督权力的落实。
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落实各项人民民主权利。从根本上讲,人民监督权力必须要通过民主权利的落实来实现。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是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些权利得以实现,才能最终保障监督权的实现。现实中,这些权利有的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有的还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从理念变为行动、从纸面走向现实,才能真正支撑起人民监督权力的大厦。
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及时将新的监督形式纳入法治化轨道。近年来,以网络监督为代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表现得异常活跃,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作用。对此,法律要及时介入,积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网络监督,既要保障网络监督释放出反腐倡廉的正能量,又要避免其在监督过程中造成对官员、甚至是公民个人的误伤或侵权。同时,还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保障网络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促使民众的反腐要求及时得到职能部门的回应。无疑,把网络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人民监督权力的现实需要。
刚性制约监督国家机关权力运行,本质上就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法治才能让人民监督权力从自发监督变为自觉监督,从政治宣言变为法律权利。(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