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了新的部署,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全新论述,让江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受鼓舞、信心倍增。
在与江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中,谈及江苏近十年快速、稳步发展、进步的缘由,“法治保障”是他们说的最多的词汇。他们认为,十八大报告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形成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新局面,为江苏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江苏展现出蓬勃生机。
连日来,记者深入江苏城乡采访,所到之处,真切感受到“法治是发展要素、法治是政治责任、法治是民生工程”和“法治是第一环境”的理念,“平安是‘易碎品’,法治是‘耐用品’”、“法治建设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区域发展软实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思想,已经成为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普遍共识。“法治江苏”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逐年提升,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认同感日益增强。
善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依法治省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江苏工作新要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今后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深化‘法治江苏’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紧迫。”
2012年3月23日,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就语调铿锵地宣示了江苏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决心。
罗志军是在“法治江苏”建设进入第8个年头时说这番话的。8年期间,江苏三任省委书记、省长分别担任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
江苏省省长李学勇在此次会议上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江苏’,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两个率先’的重要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按照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努力使我省法治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推进法治建设也较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江苏省委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将其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保障,运用法治思维高起点谋划,及时作出依法治省决策部署。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按照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规范、法治逻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任何经济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经济社会管理政策措施都不可偏离法治方向,任何经济社会管理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小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科学制定法治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引领“法治江苏”建设循序发展、逐步深化。
据介绍,1997年,江苏省委就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提出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的基本目标。2004年,省委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率先建设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省份;2009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提出依法执政意识、依法行政水平、公正司法能力、法制宣传效果、社会管理手段更加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批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2011年11月,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首次纳入《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的评判指标,明确目标值为90%;2012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
8年来,法治建设在江苏从上至下、一以贯之、持续推进,形成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创新思路、工作格局和实践经验。
运用法治方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回顾“法治江苏”建设的发展历程,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朱华仁深有体会地说:“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善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等方式方法,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疑难复杂矛盾争议,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经济社会治理的能力。”
朱华仁举例说,江苏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已普遍建立。近三年来,全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开展重大决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61项,采纳意见3万余条。
地处苏北老工业基地的徐州市,近年来完成主城区40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和177个老居民小区综合整治,无一发生上访问题,成为群众最满意工程。对此,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说,这得益于该市树立了“法治就是投资环境”的理念,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第一程序,实现了改善民生民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经济机构“一举三得”。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经济社会转型导致的各种利益诉求增多、社会矛盾多发。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宜兴市自2008年5月起,将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合署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办公,党政主要领导的接访工作也定期安排在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宜兴市委书记王中苏认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视,有效排除了以往涉稳信息“体制内流转”的限制,在群众中逐步树立起“有纠纷找司法”的维权意识。
据介绍,2008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在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中,率先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纳入“平安社会指数”中,使该项指标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起到引领作用。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沈国新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围绕各种利益诉求“碰撞交织”的现状,各地各部门着力将群众诉求引导到依靠法治途径解决的轨道上运行,不断创造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新经验,扭转了当前矛盾纠纷“难调难处”的局面。
自2007年起,江苏省司法厅在“大调解”工作基础上,率先建立了矛盾纠纷分析排查预警机制,畅通与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说,这项机制建立以来,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面向群众一线的“耳目前哨”作用,一大批疑难复杂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在与各级领导干部座谈中了解到,江苏还积极运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推进能动司法、强化法律服务、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全面推广规模以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记者在采访中听得最多的这句话,如今已深深根植于江苏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执法人员心中,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已然形成。
一组数据充分反映出“法治江苏”建设的累累硕果:已有近10%的县(市、区)在县域法治化进程中达到全省示范标准,50%以上县(市、区)迈入全省法治创建工作先进行列。据省统计局最新社会调查测评显示,2012年,江苏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达到87.4%,比2011年提高了0.74个百分点。(雷晓路 孙春英 丁国锋 李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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