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再次踏上了去往江西崇义的路途,冒着大雨,爬着山路,一路颠簸。汝城法官此行主要是为李某、张某、徐某、郭某和刘某五人国家赔偿款的协调分配而来,因为本案的主要当事人都常住江西,且因当事人众多、争议大,出于方便当事人的考虑,法官主动出击,来到江西崇义组织协调工作。
当日下午2:30,在崇义法院的会议室里,主审法官邓朝阳对本案的情况作了概括说明,根据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桂东国土资源局应给付赔偿款共四项:1、巷道掘进工程损失216699元;2、机械设备损失185588元;3、留守人员工资40400元;4、办证费用11740元。共计454427元。针对上述款项,各位当事人各抒己见,争议颇大。邓朝阳法官看准时机,适时出击,找准突破口,将其中当事人个人的往来借贷16万余元,剥离开来,提出现实可行的协调分配意见,经当事人举手表决,获得大部分当事人的赞同,但仍有不同意见。此后,邓朝阳法官苦口婆心地对异议当事人释清其中的利害关系,并阐明此举能实现大家的“共赢”,异议当事人终于答应予以考虑。
此行,在汝城法院行政法官的组织下,当事人基本形成统一意见,让案情复杂、争议众多的协调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更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发挥了法院社会管理职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