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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应当实现检察职能分离

2012-12-10 13:40: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进行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本文从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受理与办理分离的角度,论述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分工,由新成立的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统一受理,解决“谁受理”的问题;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分案到各职能部门办理,解决“谁决定”的问题;并对办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进行探讨,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建设,解决“如何审查”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羁押 必要性 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93条规定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要进行审查,开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羁押的全程监督体制,对有效地防止 “一押到底”,杜绝超期羁押与不必要的关押,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条文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不明确,造成执行难。因此,规范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解决“谁受理”、“谁决定”、 “如何审查”问题,落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关重要。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草案说明,实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因此,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内设部门具体受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须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原意。笔者认为,根据“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监督与办理相分离、管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相对独立地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统一受理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具有前瞻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前瞻性。刑事诉讼中检察职能分为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诉讼职能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自己行使案件的实体职能,直接处分案件的诉讼权力。诉讼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不亲自处分案件,通过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进行监督,间接对处分案件的实体行使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中,办案部门中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民行部门行使的是诉讼职能,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新成立的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的是诉讼监督职能。根据当前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这一发展趋势,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受理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交办案部门是大势所趋。

    2、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合理性。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职权,按照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实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至关重要。当前,批准逮捕由侦查部门行使,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行使,如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交办案部门审查,为了自身的利益,侦监、公诉部门追求逮捕后的有罪判决率,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将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因此,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交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通过与办案结果没有联系的部门介入,受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然后交案件办理部门进行审查,同时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监督办案部门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取信于民,这样的职权设计具有合理性。

    3、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可操作性。案件管理办公室是当前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规定而成立的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与公安机关、法院联系紧密,担负着全院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信息统计等重要职能。正是由于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外性,便于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起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办案部门依职权提起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也需要在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文书,案件管理办公室也容易进行监督,所以,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受理工作交该部门具有可操作性。

    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起

    逮捕后羁押性审查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但是,由谁提起对逮捕后的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呢?笔者认为,提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起。

    1、侦监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监督中,公诉部门在办理审查起诉时、公诉案件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要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职权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备案,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2、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在关押过程中,监所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进行监督,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应当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后,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申请,由监管部门转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直接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后,移交相关部门审查办理。

    有人认为侦查部门也可以提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侦查部门不需要提起,而应当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时,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可,不需要再报请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及审批

    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按照案件所处环节,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报请审批。

    1、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移送起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后,将审查意见送案件管理办公室,需要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

    2、案件在审查公诉阶段时尚未起诉的,由公诉部门审查决定,并按规定报批后,将决定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交相关部门执行。

    3、案件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后,由公诉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后,将审查意见送案件管理办公室,需要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四、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范围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解决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因此,其审查的重点与批准逮捕时的审查侧重点有所不同,其范围应当包括:

    1、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或判处无罪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效控制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不应继续羁押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在传讯的时候能否及时到案等;是否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等,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后,有无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6、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的。

    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是看逮捕的正当性,以及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后有无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杜绝“一押到底”,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五、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条是原则性规定,无法操作,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内部规定规范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一系列的完整制度。

    1、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流程管理。建立“受理——分案——办理——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一系列的流程管理模式,并将相关执行情况纳入检察案件管理系统。

    2、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员、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羁押场所、监所检察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的重要参考。

    3、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批制度。按照“承办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或者建议,制作《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决定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说明理由。

    4、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制度。一是经审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相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应当附相关理由。二是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自觉接受被害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三是强化自身监督机制,建立案件管理部门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看守所羁押数量,减轻羁押场所的监管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作者: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冯帝焱)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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