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权并没有确立“同级审、同级抗”的制度,只有市级检察机关才有抗诉权,这样一来,加大了上级院检察机关的工作量,造成上级检察院案多人少、基层检察院案源紧张的“倒三角”现象。同时,在民行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上,从基层院的受理到地级市院的审查抗诉再到最后判决,程序繁琐、时间拖沓。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现实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民行检察一体化机制,整合办案资源,形成以市院为办案主体、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力协同,在个县区院任命助理检察员,旨在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上下统一、力量集中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一、基层院推广实施一体化办案机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民行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不仅解决基层院监督力度薄弱问题,还切实加大监督力度。2008年民诉法的修改,促进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办案工作和办案资源的整合。近几年在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中,发现诸下问题:一方面,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监督力相对弱化,需要上一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撑。特别是在查办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犯罪方面,基层检察院亟需得到上级检察院在其权威和办案力量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提出抗诉权。基层检察院在作了大量的提请抗诉工作后,还需要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在这一工作过程中,案件需经两级院审查,两级院办案人重复阅卷,直接造成人力浪费,审查时限增加,效率降低,既消耗了基层院的办案精力,又耗费了上一级检察院的办案资源。
二、实行民行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模式,解决基层院监督力度薄弱问题,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以六安市检察机关为例,7个基层院中每个院的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参差不齐,案件积压、效率不高。决定提请抗诉前的研究、审批流于形式,提请抗诉意见实际等同于个人意见。在人员业务素质状况方面,虽然基层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民行检察人员的培训,但是整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基层院人员变化频繁,接触申诉案件机会少,办案经验积累缓慢。多年对基层院工作指导和队伍建设的经验,为整合民行检察资源提供了经验。为了提高案件质量,采取邀请基层院办案人、科长、主管检察长共同参加的做法,研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这些措施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积压、效率不高和干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也为整合民行检察资源,建立一体化办案模式提供了有益经验。
今年六安市寿县院在市院转办的一起二审案件中,合理运用这一办案模式。今年2月份,六安市检察院受理了申诉人王某与寿县裕泰商贸百货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后,申诉人认为判决赔偿各项费用不合理,鉴于这起案件案情复杂,申诉人及其家人又不断询问案情。针对这一情况,市院民行处市院民行科迅速启动了一体化的办案程序。按照有关领导的要求,由寿县院的二名干警和市院民行科的一名业务骨干共同负责办理此案。受案后,寿县院的干警就在市院民行科的指导下完成阅卷、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疑问,由寿县院的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人、申诉人、一审法院的办案人进行联系,然后再将情况汇报给市院的办案人。阅卷工作结束后,寿县院的办案人员提出了自己的抗点,并形成了书面材料,向市院办案人员汇报情况,建议提请抗诉。实践证明,运用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在缩短了办案期限的同时,提高了案件质量,在节约了办案资源的同时,加大了基层院的监督力度。执法效果明显,社会效果显著。
三、一体化办案模式的特点及其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从书面提请到当面汇报,加强沟通,避免了重复劳动。基层院和市院面对面交流,参与研究案件的两级院人员均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从一案一议到普遍指导,积少成多,提高了素质。三是由意见分歧到共同结论,减少了矛盾,统一了认识。四是从提请了事到跟踪问效,加大责任,增加了效果。五是变案件积压为及时办理,加快节奏,提高了效率。
任何一种工作机制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当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的一体化办案模式也是如此。我们认为,运用这种办案模式可能会遇到以下二个问题。一是由于市院的靠前监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基层院的干警形成或多或少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二是市院虽然对基层院的民行队伍状况有所了解,但对基层院民行队伍单个干警的综合素质不一定了解甚透,所以在调配力量查办案件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用警不合理的问题。但上述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实践中会通过人为的因素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作者:安徽寿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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