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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刑事诉讼行为应纳入检察监督范畴

2012-12-10 13:11: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三个阶段都纳入监督范畴,但监督对象仅限这三个阶段的具体行为,对负有侦查、审判、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法院、监狱等参与机关经常以“规定”、“实施意见”等内部发文的形式规定刑事诉讼的具体方面,这类抽象行为影响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不进行监督制约会影响到法律监督的效果。

    一、抽象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目前,对抽象刑事诉讼行为关注较少,抽象行政行为是与此最相似的法律术语,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应的条文“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此为参考,刑事诉讼中的抽象行可以归纳为:“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统一本部门或者系统内的司法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统一适用性的规定、决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做出抽象刑事诉讼行为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大多是对司法习惯的统一,使用的名称除了“规定”、“办法”之外,还有“指导意见”、“决定”、“会议纪要”等。内容涉及内部执法机构及人员设置、执法具体程序、时限、立案及具体量刑标准、考核指标等,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法行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对是否涵盖抽象刑事诉讼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必要对此明确说明。

    二、对抽象刑事诉讼行为的监督方式。(一)备案制。备案制是参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级别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借鉴这一机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纪要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抽象刑事诉讼行为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这样,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实践中可对同类司法行为统一进行监督落实。

    (二)审查制。检察监督有必要对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监督,从合法性、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抽象刑事诉讼行为违反司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调研论证;如果检察建议不被采纳,可以借鉴刑事案件抗诉程序,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司法机关提出审核要求,责令其下级司法机关予以改正。

    (三)介入制。所谓介入制就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机关进行抽象刑事诉讼行为的同时参与进去,共同拟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并进行联合发文,指导本部门内部及下级部门执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这种监督机制从立法法中也可以找到参考依据,该法第72条明确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并公布会谈纪要,也逐渐成为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

    (作者: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检察院 程宏谟 张瑞祯)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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