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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与完善

2012-12-09 09:23: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即将实施,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机遇主要体现在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对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权力等。挑战主要体现在修改后刑诉法对介入侦查的律师在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等各项权利进一步深入、强化,使侦查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转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客观上要求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侦查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质量。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时间提前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第96条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第37条等有关规定,侦查期间,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诉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修改后刑诉法第41条保留该规定。这两条规定内容虽然相同,但由于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

    二、修改后刑诉法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更加宽松。现行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现行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的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只要手续齐全(持“三证”),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是辩护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由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时、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情及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动态。

    三是通信权提前。根据现行刑诉法第36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才能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通过该渠道,律师也能及时掌握案情变化。

    四是律师阅卷权得到强化。现行刑诉法第36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而修改后刑诉法第38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是案卷材料,这里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同时还包括案件的证据材料,即全案的侦查移送起诉材料。

    五是核实证据的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上述规定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必要的基础。

    三、对辩护律师的核实证据权利的限制

    调查取证通常包括核实证据。应当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具有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权利。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行使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初步掌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以后,就案件认为需要核实的问题,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就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如果认为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有出入或疑问,只能有两个处理办法,一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就存疑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并继续行使调查取证;二是只能就存在的问题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由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的会见手续简化,次数没有限制,而且不被监听,因此,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利的该项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落实。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在实施中,有必要就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加以规范和完善。

    (作者: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刘国龙)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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