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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延长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2012-12-09 09:21: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审理期限延长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修改后刑诉法第202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条规定延长了一审审理期限,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对于二审期限也作了延长规定,现行刑诉法第196条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一个月。而修改后刑诉法第232条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两个月,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加上第224条规定的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一个月的查阅案卷时间,法院的审理期限大大延长。审理期限的延长,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影响案件的不可预测因素,进而对反贪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第223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相对于现行刑诉法第187条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大大扩大了开庭审理的范围,同时根据二审“全面审理”的原则,二审法院将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任何事实和证据上的瑕疵都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更全面清楚,对犯罪证据的固定要更确实充分,确保被告人罚当其罪。

    (二)对案件侦查程序的影响。由于办案手段的缺乏,在当前的反贪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这些做法虽然解了执法办案一时的燃眉之急,但难免对执法公信力造成影响。同时,反贪部门办案程序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承担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风险。因此,反贪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程序规范的执法理念,防止因办案程序上的问题授人以柄,导致案件审理中的被动。

    (三)对被告人心理的影响。审理期限延长后,在押的被告人认罪心理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告人自身的心理变化。审理期限延长后,被告人羁押时间自然延长,在畏罪心理的影响下,被告人可能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二是外在因素的影响。审理期限延长后,被告人受到其他在押人员的影响加大,可能在其教唆之下翻供。

    (四)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贿赂案件“一对一”的特点决定了行贿人证言在贿赂案件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其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审理期限延长,被告人家属等关系人通过各种手段对行贿人施加影响,干扰证人作证,最终导致重要证人翻证的可能性会加大,而证人翻证会直接导致侦查起诉工作的被动。

    (五)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能的影响。审理期限的延长对案件的证据和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要提高综合素能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需要。第一,侦查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第二,侦查人员要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善于多角度固定案件的关键证据。第三,侦查人员要善于根据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做好证据的补查工作。第四,侦查人员要提高配合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

    审理期限的延长对新形势下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努力实现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平稳发展。

    (作者: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吕小涛 )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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