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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之我见

2012-12-07 14:38: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方圆法治网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其工作职能履职方式等仍在探索中,对此加以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2001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司法警察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人们对司法警察的认识也得到进一步加深。但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投入不均等,对其在检察机关的定位认识不统一,管理不科学,有的领导还存在可有可无等旧观念,造成司法警察岗位缺乏吸引力,高素质人员进不来,队伍不稳定,法警作用发挥不明显等,这种现状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必须尽快改变。

    二、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是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水平和执法的公正性不仅要受到国内评判,而且要受到世界的评判。这就要求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顺应世界法治进步潮流,做到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活动客观上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检警治则必须明确,司法警察必须独立履行其法定职责。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赋予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挥权,把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具体侦查工作交给司法警察承担,这是规范化标准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为顺应国际化潮流,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成为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需要。把那些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的检察官从现有的检察人员中剥离出来,形成一支专家型、学者型、精英型的检察官队伍,并逐步实现其职业化专业化,以此突出检察官的主体作用,这样的检察官数量必然少而精,这也是必然趋势,那么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许多具体的工作就应由司法警察来完成。在自侦工作中尤显重要,司法警察将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等。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这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自侦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创一流的业绩,必须要有一流的队伍,这就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司法警察队伍,这既是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更是党的十六大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

    1、建立完善的机制。实践证明,制度是保障,机制是活力。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创新,使司法警察工作进一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从而有效地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责。不但要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还要建立参与办案和保障办案机制,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长或主办、主诉检察官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侦查活动,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任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确保依法办案效率。

    2、抓培训重保障。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首先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司法警察工作,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做到忠于职守、公正执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司法警察是一只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在强化司法警察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六)项对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有明确规定,对司法警察的学历条件虽无明确规定,但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熟”、“两懂”、“三会”目标加强训练,真正做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强警务保障,改善和加强警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确保随时都能快速、顺利出警。(作者:虎林检察院法警队 盖利春)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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