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9时30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内,随着法官手中法槌有力地敲下,9名在校生打死未成年人案开庭审理。
与以往不同,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除了对案卷证据进行质证外,还对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出的9份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质证。虽然9份调查报告并不属于证据,但法官在量刑时,将适当参考。
据悉,此案的审理开创了昆明中院的“3个首次”:首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首次使用新建成的少年审判法庭和帮教室;首次由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阳等9名未成年在校生于今年2月5日晚,在昆明市经开区某公园门口遇上同是未成年人的张博。9名被告人以有“旧仇”出气报复为由,连续对张博进行拳打、脚踢、肘击,致其重伤医治无效死亡。第二天晚,9名被告人中资聪等7人与蒋明、蒋亮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蒋明被资聪持刀扎伤腰部,经鉴定,蒋明的伤情为重伤。
法庭调查阶段,李阳的辩护律师宣读了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司法所的社会调查报告:被调查人李阳,其母亲与父亲未离异,学习成绩一般,学习纪律及态度好。阿拉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于2012年12月4日至被调查人居住地进行调查,被调查人母亲在家,表示同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说被调查人平时遵纪守法,之前无前科……
阿拉司法所建议,请各相关部门责令其具结悔过,请司法部门妥善处理死者的死亡赔偿相关事项,并综合衡量被调查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并认为对上述被调查人可酌情采取社区矫正措施。
“未成年人是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昆明中院刑二庭副厅长吕磊介绍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昆明中院决定在近期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和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制度。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刑二庭副庭长、少年审判合议庭庭长付琼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而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办案参考的重要材料。
“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庭审质证,有利于促进审判公开透明和量刑公正,控辩双方围绕调查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法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法庭质证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改造、可教育程度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裁决,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判决认同度。”付琼说。
庭审结束后,刑二庭组织开展了法庭帮教工作。先由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各被告人进行帮教,之后便进入心理辅导阶段。
“你有什么心结吗?”心理咨询师问。
“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张博和他的家人。”被告人管柱答。
“能认识到这一点,证明你是个好孩子,但你要为你的冲动承担责任,要记住这一教训……”昆明市12355关爱中心的心理咨询师王先对管柱说。
付琼告诉记者,为了更有效地帮教未成年被告人,昆明中院邀请9名具有二级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分别根据每名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具有特殊人格倾向或严重对抗情绪等,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心理干预机制有利于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督促被告人认识自我,避免对问题的片面认识,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健康心理,为判后可能开展的社区矫正以及考察判案效果提供客观依据。”
昆明中院刑二庭庭长晏晖表示,昆明中院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量刑证据性质,探索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配套措施。 (文中被告人、被害人均为化名) 记者刘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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