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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并非司法解释只能参考

2012-12-07 08:50: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段话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第4号——崔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在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之前,都有类似这样一段“要旨”,提示该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有效解决检察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的客观需要,是在坚持我国现有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前提下的制度创新。”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此安排体例,是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基层案例须层层选送

    据介绍,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最高检一直坚持的做法。为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最高检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在2010年年底公布首批3个指导性案例。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检察案例指导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选送、推荐和征集;受理;审查;审议、讨论和决定;发布;编纂、修改和废止6个步骤。

    最高检各业务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征集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后,分送有关业务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案例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这一程序意味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虽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该负责人解释说,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选送。“随着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选送指导性案例将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据了解,以往在司法实践中,相似的刑事案件,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存在诉与不诉两种结果。“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检察机关以不同形式存在。

    “指导性案例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给予了明确指向。”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即一般情况下要遵照执行,如不执行,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这样的规定对检察官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但这位负责人随即强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司法指导方式,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

    他解释说,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据以定罪处罚的依据。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判例,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

    “这一点必须反复重申。”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说,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就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简便、快捷地指导司法的作用。检察人员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案的同时,可以参考借鉴指导性案例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对案件性质的分析、理解和认定,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对量刑尺度的衡量与把握以及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件事实的规律等,用以处理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和问题。(记者李娜 见习记者张昊)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