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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2012-12-07 08:29: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评论员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独特地位,更加强调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触点多、燃点低,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而在各类社会治理手段中,运用司法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内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因此,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获得公正性、权威性的根本保障。没有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分止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是指审判权、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具体到法院系统,就是要强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所谓“审判独立”,不仅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审判,不受其干扰和影响,而且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案监督关系,必须通过对一审案件上诉审或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实现指导和监督。惟有这样,才能体现各级法院审判活动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上级法院第二审或者再审功能。

    在我国,司法权还具有终局性、权威性特点。司法的权威性与司法活动本身的透明度、公正性密不可分,只有独立才有公正,只有公开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权威。因此,如何进一步深化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真正排除各种法外干扰,就成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因此,实现审判权、监督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既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也需要进行具体制度操作安排,不断改进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使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深化司法改革应通过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在一些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一是健全公正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渠道畅通、成本低廉,使人人都能平等表达诉求,并获得司法客观中立的裁决;二是通过案例指导等各种司法制度建设,统一案件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公平性、统一性、确定性;三是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规范,防止司法腐败,使社会公众认可并信赖司法职业群体,以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支持;四是通过机制创新和优化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抗干扰能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司法的强大、权威、有力。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作出积极努力,同时也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全社会乃至每个公民,以积极、理性的行动,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