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只能在社区地盘接案子?是否只能办一些基础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设置考试门槛?……近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杭州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法制司领导以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共同商讨两个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规章的修订事宜。
制度确保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
今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民事诉讼代理人地位,为今后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部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两部规章都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
对此,与会人员结合各地工作实践,从准入、管理、考核、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还分享了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业制度建设的“浙江经验”。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保障了基层法律服务业良好发展。2000年出台、2005年修改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2012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了村法律顾问制度成为我省法定的一个工作事项,为我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省司法厅还相继印发了《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拓展业务领域提供制度支持。
基层法律服务根植基层、面向社会
座谈会上,大家普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该根据国情与律师业形成互补关系,将触角根植基层,并面向社会依法提供优质服务。对此,我省用实践和探索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队伍管理,服务中心大局,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成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已有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功向一些疑难案件、公司事务、政府法律顾问转型。
截至今年11月,我省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06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939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2587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157名。
2008年以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立足基层、贴近农(居)民的特点和专业优势,关注民生,通过进农村(社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参与“大调解”工作、办理简易民事案件等形式,积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努力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和基层法律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肯定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据统计,5年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代理诉讼事务264735件,代理非诉讼事务40695件,调解纠纷61335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19.5亿元;为弱势、特殊群体办理法律援助事务38091件,解答法律咨询124万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