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5日电(记者王圣志、鲍晓菁)记者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最近该省多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安徽省将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到2015年安徽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届时大病保险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这一实施意见规定,凡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都可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参保人员看病住院费用,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可以进行补偿。大病保险将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来承担。安徽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疗风险管控,通过审核不合理费用、医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这一实施意见,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以及医疗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实行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患者可自愿选择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对于一些没有及时补偿但符合补偿条件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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