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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

2012-12-04 10:20: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

    ●一次修宪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次修宪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主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三次修宪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主要点为:(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5)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6)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宪法的表述更为科学,并使部门法的有关表述与之相—致。

    ●四次修宪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对第十八条至三十一条的内容都进行了修改。比如,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总之,宪法四次局部修改和补充,及时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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