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而使国家走上了长治久安的发展道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记者采访了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磊。王磊回顾了1982年宪法确立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历程,称“条条规规饱含沉痛教训”。
坚持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1982年宪法起草时,新中国已经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订立过宪法,“文革”中,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已被1975年宪法取代。王磊回顾,1975年宪法完全是部“烂法”,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不开会,各级人大被解散,国家政治生活已经完全不正常了。人大制度的废止,导致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无法产生,国家机关无法正常运转,一个特殊机构——革委会产生并超越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导致出现大量的冤假错案。
“各级人大被解散,法院、检察院被砸烂,国家主席刘少奇尽管手持宪法,但依然无法保护自己。‘文革’使得民主和法制荡然无存。”王磊说,1978年宪法依然坚持阶级斗争为纲,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样的指导思想依然写在宪法里。1982年宪法起草时,为避免重蹈“文革”覆辙,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1982年宪法里规定得特别详细。
让王磊印象深刻的是,1982年宪法注重人大常委会建设,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可以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原则相抵触;常委会可以对部长级官员进行任免。“这些规定既保证了闭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可以正常运转,又能够有效防止常委会职能超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但当时规定不能从事国务活动,后来修正案加了一条:国家主席可以从事国务活动。王磊介绍,“1982年修宪,党和国家领导人、学者与普通公众都对这一制宪过程投入了高度热情。
1982年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乡镇成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改变了过去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防止重蹈历史覆辙,条文背后饱含沉痛教训
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权力,明确了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既分工合作,又监督制约,明确了权力制衡理念。“回顾1982年宪法,有很多监督、制约、制衡设计,这都是总结了‘文革’教训,可以说每一条、每句话都饱含血泪。”王磊说,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持国家长治久安,避免国家动荡。
王磊介绍,1982年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规定了相关制度——质询、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为便于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特别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975年宪法取消了检察院,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机关职权,1982年宪法则明确载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同时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些都是总结了‘文革’教训,防止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首次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
推进政治文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此后,通过选举法、代表法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这种完善还将继续下去。王磊介绍,党的十八大报告很多内容就涉及根本制度建设,如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提高全国人大代表中专职委员比例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特别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王磊说,“这些体现出党中央尊重宪法、推行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重温1982年宪法,意义重大。必须进一步落实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权力监督、配置,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王磊说,回首三十年,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展望未来,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现依宪治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