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实现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一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人权意识。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诉讼价值目标。二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应当按照宪法、刑诉法的要求,由法定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条件适用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是逮捕措施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三要健全非羁押措施,减少羁押的适用。四要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缩短羁押期限。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长 夏阳)